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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风险

发布日期:2010-06-17    作者:110网律师
未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风险
黄亮[1]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返还。未按招投标文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风险主要有:
1、招标人有权没收投保保证金,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可要求中标人人赔偿损失。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包括其他所有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可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甚至吊销中标人的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未缴纳履约保证金将导致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在招投标文件中,一般均会约定未依法缴纳履约保证金,则合同无效。因此,如中标人未依法缴纳履约保证金,则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未依法缴纳履约保证金无论是对投标人还是中标人,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1] 黄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部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特约撰稿人、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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