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施工单位垫资施工重罚
发布日期:2010-07-15 作者:李书华律师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所订立的承发包合同必须就工程进度结算和拨款进行明确约定。合同中每次结算拨款的期限不得长于1个月,每月拨款不得低于工程实际完成进度。对不按上述要求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今年新竣工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产生新的拖欠。凡今年1至4月份竣工的项目,5月底必须一次性支付拖欠工程款。
该《通知》规定,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完成竣工结算后方可组织验收。对不搞结算擅自验收、交付使用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问题
- 施工单位没按合同施工 3个回答0
- 行政处罚主体是业主还是施工单位 2个回答0
-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承担什么 5个回答10
- 我单位在甘肃省施工劳务工因工死亡如何赔偿 2个回答0
- 就此劳动争议,施工单位如何能减少损失? 3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