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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施工单位垫资施工重罚

发布日期:2010-07-15    作者:李书华律师
凡建设单位胁迫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订立垫资协议的,一经查实,依据《招标投标法》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撤销已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并不允许建设单位另择其他施工企业。这是市建委昨日下发的《关于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款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做出的明确规定。   该《通知》明确,严禁垫资施工工程。建设单位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投资的,必须在投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列出投资数额、投资回报和投资期限。凡未明示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施工企业再订立有关投资、垫资或变相垫资的承发包合同。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所订立的承发包合同必须就工程进度结算和拨款进行明确约定。合同中每次结算拨款的期限不得长于1个月,每月拨款不得低于工程实际完成进度。对不按上述要求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今年新竣工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产生新的拖欠。凡今年1至4月份竣工的项目,5月底必须一次性支付拖欠工程款。
  该《通知》规定,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完成竣工结算后方可组织验收。对不搞结算擅自验收、交付使用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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