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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小学校长致女生怀孕案,二审中案外和解并执行

发布日期:2010-08-06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某小学校长致女生怀孕案,二审中案外和解并执行
女学生将小学校长告上法庭
北京某小学校长多次与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并致女学生怀孕,校长承诺支付25万元作为补偿,并出具了“借条”。校长支付了5万元后,女学生进行了引产,但之后校长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学生无奈之下,将校长诉至法院。
 
校长答辩:借条是自己写的,但称实际上并未向甲某借款。校长称2008618日下午放学后,该生找到自己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该女生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并且没有与该学生发生性关系,从未支付女学生款项,该生系敲诈。

    
一审判决:发生性关系并致怀孕事实成立,判令校长补偿六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甲某对借条上其本人签名及借条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甲某对借条出具的原因、背景、经过的陈述及提交的医院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乙某与甲某发生关系导致乙某怀孕的事实。乙某对借条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按照甲某自己的陈述,自读初二开始,甲某及开始与乙某发生性关系,且先后发生过10多次,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双方发生性关系均系自愿的。甲某的父亲在知晓双方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要求甲某出具的借条,虽然名义上是借条,但实际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故对甲某据此要求乙某支付款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乙某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后某甲实施了引产手术,甲某过早怀孕并实施引产手术,对其身体及精神有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乙某应当负担甲某检查及引产的医疗费用,并给予甲某相应的补偿。关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乙某先前已经于2008623支付了5万元款项,虽然乙某对此不予认可,但结合乙某提交的存折及本案案情来看,本院对乙某于2008623支付甲某5万款项的事实予以确认。乙某已经支付的5万元款项,应当从其应当支付的补偿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关于甲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包含在上述款项中,故对甲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某给予原告医疗费六百零一元五角二分,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二、被告乙某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人民币六万元,扣除乙某已经给付的补偿款五万元外,被告乙某再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甲乙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先后进行了两次询问,对双方做了大量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案外和解并执行。
甲、乙双方均向二中院申请撤回上诉,二中院裁定准许甲、乙撤回上诉。二中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中,甲某指女学生,乙某指小学校长)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121692405,QQ:921341583,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MEN财贸中心大厦B8804(昆泰大厦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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