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经营权抵偿债务的合法性思考

发布日期:2004-02-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编者按:关于经营权是否可以抵偿债务的问题,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以经营权抵偿债务的尝试却不乏先例,并且社会效果较好。本文作者从经营权的性质、特征及法律对经营权抵债无禁止性规定等方面阐述了以经营权抵偿债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值得一读。欢迎大家继续发表意见,进行深入探讨。?????

  当市场主体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对他方存在金钱给付义务时,或市场主体做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精神,主要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扣划等手段,剥夺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或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市场主体,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但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则又使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得不探求新的执行手段,以求更好地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经营权抵偿债务就是在这种特定社会发展需求下产生的。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中不乏这类尝试,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对经营权抵债的认识和做法都很不统一,为此,本文试就经营权抵债的合法性问题做初步探讨。

  一、经营权的性质决定经营权有可执行性

  讨论经营权抵债,首先遇到的是什么是经营权以及经营权所包含的内容的问题。所谓经营权,是指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其人力、物力、财力的权利。以经营权抵债,就是以市场主体行使这种支配权的预期利益抵偿债务。经营权是市场主体从事市场行为必不可少的权利,离开这种支配权,就谈不上市场行为。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由此可见,宪法明确赋于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权利。从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行为的必要条件考察,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联营兼并权;(7)投资决策权;(8)资金支配权;(9)资产处置权;(10)劳动用工权;(11)内部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从以上内容看,经营权实质上是市场主体通过组织活动,利用其所有或占有的资产进行经营以实现市场行为目的的权利,其中起决定性的因素是技术设备、资产、资金。可见,经营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物权。我们知道,财产或者物,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经营权也一样,这就决定了经营权具有可执行性。首先,经营权中的核心内容技术设备、资产、资金等都凝结一定的社会劳动总量,反映商品交换尺度,这一性质决定着经营权可以抵偿债务。但是,这种抵偿涉及到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抵偿不属经营权抵债的范畴,而只是经营权抵债的基础或者说是先决条件。其次,经营权中的使用价值部分,反映的是可预期利益,这种可预期利益抵债,才是经营权抵债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经营权抵债,是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以预期利益履行义务。

  二、经营权的特征决定经营权具有可执行性

  和财产所有权一样,经营权也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但是经营权不等于所有权,较之于所有权,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

  1、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是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在所有权中,这四项权能可以而且常常分离。如国家授权国有企业管理使用国家财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让,财产所有人出租财产等等,这都使所有权四项权能与所有人分离。而经营权中这四项权能是不能分离的。

  2、占有权和使用权是经营权的前提,对财产没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就谈不上享有经营权。而财产所有权对其所有的财产不一定要占有、使用。

  3、经营权是能够为市场主体带来预期利益的权利。行使经营权,必然要给经营权享有主体带来预期利益。而所有权的行使,则不一定要给所有权人带来预期利益。追求一定市场利益是经营权人行使经营权的目的,而所有权的行使则不必然具有这样的目的。这是经营权和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

  经营权上述三个基本特征中,预期收益最为突出,这种预期收益反映了经营权的使用价值,因而决定了经营权具有可抵偿债务的特性。尽管经营权的可预期收益可能存在正值和负值,其预期收益与市场各因素紧密结合,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不稳定性,但并不是不可计算的。只要在采取经营权抵债时,对市场因素的决定性方面进行周密考察,经营权的使用价值是可以评估的,预期效益是可以测算的。因此,以经营权抵偿债务,是符合民法等价有偿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三、经营权抵债不违反现行法律禁止性规范

  我国现行法律对经营权的规定,主要在宪法、企业法和民法中体现,而且从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赋予并保护经营权,没有明文规定以经营权抵债。这是因为我国从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总要以传统的管理观念干预企业,为了避免这种干预而做的规定,以此充分保证经营者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定经营的权利。立法规律从来都是先有社会物质关系的存在,而后才有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出现,立法的预见性总是比现实生活状况滞后,我国现行法律对经营权的规定正说明了这一规律。在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特殊时期,法律赋予经营者以经营自主权,这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而在市场经济已基本建立起来的今天,仅仅规定赋予和保护经营权显然是不够的。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角度考虑,市场主体所享有的经营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法律应该赋予它更深层次的内容,承认它实有的民事权利价值。立法的滞后确实使经营权抵债问题产生认识上和做法上的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主张反对以经营权抵债。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营权作为一项权利完全可以抵债。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在讨论可否以经营权抵债问题时,我们应该从以下几点出发:一是现行立法状况。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有关经营权抵债的禁止性规范,但也没有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没有禁止性规范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创造了可能性,而没有授权性或任意性规范又给这种自由裁量权以必要的限制,因而,以经营权抵债应该设定必要的限制和适用条件。二是民法基本原则。就经营权抵债问题而言,最重要的是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禁止或授权的前提下,衡量应否以经营权抵债应以公平和等价有偿为尺度。对那些不适应市场需要、生产技术落后的企业,以其经营权抵债对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三是公序良俗,即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以经营权抵债必须考虑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由以上分析可见,现行法律对经营权抵债没有禁止性规定这一立法状况为经营权抵债创造了可能性,但对具体案件而言是否可以经营权抵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至于以经营权抵债的条件,操作程序等问题,不属本文论题,故不再赘述。

  四、以经营权抵债有利于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任务,是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当事人,既指胜诉的一方权利人,也包括败诉的一方义务人。在败诉义务人来说,一些市场主体,如关系国家经济大局或影响一定地区经济发展等的企业,简单地采取法定强制执行措施,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有时还会导致大批人员失业,甚至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如果不采取执行措施,权利人的权利又得不到实现,这也悖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采取以经营权抵债的方式执行,将有效避免上述两种弊端,效果会更好。表现在:(1)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市场主体,以经营权抵债,不改变所有权性质,不致影响国家经济结构。(2)对一些在企业转体中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背上沉重债务包袱,缺乏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的企业,以经营权抵债,将使企业摆脱债务重负,赢得生产经营资金,引进先进管理技术,这无疑为企业注入了强心剂,增强企业活力。(3)以经营权抵债,可以减少因强制执行拍卖而引起的一些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4)以经营权抵债,可以避免职工下岗失业,减轻社会负担,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5)以经营权抵债,能及时调节经济法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循环。

  虽然以经营权抵债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对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来说,是有一定影响的。比如,对不愿或不懂经营的权利人来说,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其接受呢?笔者认为,承认以经营权抵债的合法性,并不是绝对地将被执行人的经营权抵给权利人,在权利人不宜接受经营权时,一般不能强制其接受,可以采取招标承包经营的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经营权的性质、特征决定经营权具有强制执行性,这种强制执行性是对义务人而言的,现行法律规范为经营权抵债创造了可能性,而以经营权抵债又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由此得出结论,以经营权抵债符合立法精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合法性。但就具体案件而言,是否采取以经营权抵债的执行方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