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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与一车人的利益博弈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公交车上有人丢了一部手机,司机关闭车门抓小偷,全车乘客被软禁两个小时。抓小偷固然重要,但是事后多名乘客反映自己遭受了损失。一个新问题引发关注,当抓小偷造成的损失大于失窃的财产时,我们该如何选择?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背景新闻

  最近,在山东省青岛市的一辆公交车上,乘客们经历了倍感屈辱的两小时。

  由于一名男学生声称在车上丢了手机并报警,司机便把车门关闭不让任何人下车。从等待警察到来,到警察询问、笔录、了解完情况,全车乘客挨过2个小时后才得以下车。此时,好几人声称耽误了火车,还有带小孩的家长因为孩子不能上厕所而十分狼狈。

  对此,有人为司机冒风险坚决配合抓捕小偷的行为叫好,也有人为乘客鸣冤,还有人指责学生是“苦了一车人,幸福他一个”。

  记者为此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表示,虽然公交车上失窃事件屡屡发生,但法律对此行为的处置方式却没有规定。

  司机关门抓小偷,在以前看来是没有争议的事,但是我们一直都忽视了一个问题,就是其他乘客的利益。被偷乘客的损失显而易见,如手机的价值、钱包内的现金等,但其他乘客在配合警方调查期间也可能产生损失,比如误了火车、上班迟到等。有时,这些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被偷财物的价值。那么,这些损失该怎么办?

  对此,相当多网友认为,司机的做法伤害了大多数乘客的利益,非常不合适,甚至是无理的。有网友认为:“每个人的财产安全都应该得到尊重,但少数

  人的利益应该服从多数人的权益。为了一个丢失的手机,让那么多乘客浪费时间,这种行为非常荒唐。”还有网友认为:“本次事件中乘客耽误火车造成的费用,公交公司应该‘埋单’。”

  问题的提出

  一个人的手机和一车人的损失相博弈,究竟应该照顾哪一方?乘客乘坐公交车,与司机或公交公司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司机或公交公司对乘客的义务是什么?失窃乘客及其他乘客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司机在关车门抓小偷时,怎样做可以兼顾多方利益等一系列的问题,在此我不做太多讨论,只是从刑法学角度,对非法拘禁罪进行一个重新的解读。

  “司机关门抓小偷”这种行为能否成为非法拘禁罪的阻却事由?将该司机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是否合法合情合理?下面我将就此谈一下我的看法。

  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38条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1客观构成要件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1)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没有限制,但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且被害人需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

  (2)行为内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没有限制,一般可以概括为两类:1)直接拘束他人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的四肢.2)间接拘束他人身体,如将他人拘禁在一定的场所,使其不能或难以自由离开。比如说此案中司机的行为,将众多乘客关在公交车上,使其不能自由出入。

  (3)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性阻却事由。

  2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该司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还需要分析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即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非法拘禁罪中通常存在的违法阻却事由

  (1)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羁押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阻却违法性。

  (3)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成立犯罪。

  (4)为了防止凶暴的醉汉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不得已拘束其身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5)被害人基于真实的自由意志,嘱托或同意将自己置于特定场所的,阻却拘禁行为的违法性。

  “司机关门抓小偷”这种行为是否可以列属上述五种情形之一呢?答案很明显,根据对“司机关门抓小偷”行为的词义解释,该行为根本就不可能被包含进去。那将该司机的行为定义为非法拘禁罪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呢?我认为,虽不合情,但合法合理。

  法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安全,平等,自由,正义,效率。法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冲突,解决此种冲突一般情况下包含下述三个基本原则。

  一,价值排序原则法律价值存在等级结构或层级结构,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需要选择时,应当首先选择位阶高的价值,进行最高性的选择。正如拉仑茨所言,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优越性”。法律价值的选择要有合目的性,人按照自己的本性和需要积极进行价值选择。一般认为,人的生命或尊严有较高的位阶,因而自由是最高的法律价值,正义、平等价值也高于秩序、安全、效率价值。此案件中,不管说司机维护的是秩序价值,还是赞同司机维护了正义,但因此要侵损的是众多乘客的自由,无论如何都是得不偿失的。更为可怕的是,如果认同了此种行为的合法性,公民的自由的保障度将会大打折扣。

  二,比例原则此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需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经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为达到某种利益而使用最轻微的伤害手段或进行最微小的限制,在这之中进行最大化的选择。任何法律价值的选择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其需要考虑代价承担问题。该司机忽视了多数乘客的合法利益,忽视了一个更高的价值:自由。

  三,个案平衡原则发生法律价值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的特定情况。法律主体的具体需要和利益,要兼顾各种要求,处理各种关系,要进行慎重的选择,以取得个案的平衡,即进行全面性的选择。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司机的行为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结论

  很多人认为,“对司机行为的定性,同样面临着一个选择,即是社会正义重要,还是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重要。面临这种情况时,在二者之中,大家都要作出一个选择,哪个是第一位的。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人们合法的财产利益也应受到保护。但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则要看哪种价值更值得追求。不能因大多数人的利益忽略或牺牲了少数人的利益。况且,经济利益还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而当正义缺位,则将很难补救。否则,即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了,但是人们的精神财富严重缺乏时,这个社会就会出问题了。因此,司机的行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从社会角度而言,都应予以鼓励和提倡”。同时也有很多人认为,“现在见义勇为、敢负责任的司机越来越少了,对于公交失窃案,就应该通过瓮中捉鳖的强硬做法,让小偷闻风丧胆,不敢再下手”。这也正是我所认为的合情之处。但是,对于上述说法,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和层次,我实在不敢苟同。为了找一个不一定找的到的贼,就可以擅自拘束一车人达两个小时之久。那么试问超市为了找一个贼,是否也可以对所有其他消费者软禁三个小时!酒店、餐厅、饭店等等,都可以去这么做。司机的做法并不是在维护一种正义。正义是人们为了战胜当前邪恶,最终是为了维护人类和谐幸福的道德行为。如果一种貌似合情的行为开启了一种可以对人们的自由任意蹂躏的行为模式之先河,而且人们还要对之大加赞叹的话,对之予以鼓励和提倡的话,那么我们实在是太危险了。

  非法拘禁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何为身体活动的自由呢?在此我采用现实的自由说,即在被害人打算现实的活动身体时就可以活动的自由。很明显,该司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这种身体活动的自由。

  综上所述,该司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不太合情,但合法合理。不管你的动机是多么的合情,多么的善意,都不阻却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考虑因素。

  (全文完)



【作者简介】
靳振宇,河南城建学院法律系。


【注释】
本文大量引用了张明楷教授和高其才教授著作中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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