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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重要考点

发布日期:2010-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分类

  1、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分为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根据法律效力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类型以及先发的阶级本质,把宪法划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制度。

  2、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权包括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3)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4)自主管理科教文卫体事业

  (5)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三、选举制度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二)代表的罢免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中央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人身自由

  (六)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六、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和监督先发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5、对其他机关予以监督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权:1、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5、人事任免权: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的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和院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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