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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方能否取得另一方的部分遗产

发布日期:2010-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1995年,60岁张某与60岁于某在他人撮合之下,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2007年张某因车祸死亡,获取死亡赔偿金20万元,另有张某存款10万元。张某有一弟张某某,现要求获得该30万元,于某也主张这30万元,双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30万元遗产。

【分歧】

针对本案,出现了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某获得30万元,理由是于某与张某未领取结婚证,婚姻关系不能依法成立,于某不是合法继承人,不能取得遗产;张某某作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应该获得全部遗产。

第二种意见,于某可以适当分得30万中的一部分,理由是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三种意见,于某只能分得10万元存款中的一部分,无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理由是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只是对死亡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1、张某与于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张某不是于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与于某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不能构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且双方是在1995年以后才生活在一起,不能构成《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张某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于某可以作为适当分得遗产人分得遗产,因为张某与于某1995年开始生活在一起,当时双方达到60岁,都已经缺乏劳动能力,然后相互扶助生活12年,于某应该视为依靠张某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张某扶养较多的人,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应当分得适当遗产,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某可以多于张某某分得遗产,以此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3、死亡赔偿金20万元不可以作为遗产分割,应全部由张某某取得。理由:(1)死亡赔偿金不在《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范畴。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家具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业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以看出,遗产的前提是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死者死亡时,并不是死者财产,只是因为造成死者的死亡,才产生了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来加以继承;(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在第七条中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和近亲属才能提起赔偿,其他人不能要求死亡赔偿金。依据上述第一点的分析,于某只是张某的同居者,不是张某的配偶,故不能要求死亡赔偿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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