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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权客体的物权法分析(下)

发布日期:2010-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森林资源具有物权法上物的特征,能够成为林权的客体
  
  森林资源要作为林权的客体,首先要解决的是森林资源的物权属性问题。?
  首先,应当阐明的是,我们所指的“森林资源” 与传统观念上的森林资源在外延上有所不同,包括了森林生态环境。长期以来,森林资源以一种生产要素的形态进入人们的视野,不论在立法层面上还是行政层面上,主流的观点将森林资源与森林生态环境人为地区别开来,将森林资源视为“能被用来产生使用价值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诸要素”[4]。森林生态环境虽然是人类生存生产的基本条件,但是不能像林木、林地那样直接用于商品生产,创造财富,但毋庸置疑的是,一旦森林资源被破坏或者因过度开发而枯竭,森林生态环境乃至整个生态系统都会遭受破坏,发生环境公害,所以森林资源与森林生态环境又是相互关联的。森林资源与森林生态环境的区分,是人们对相同事物从不同角度认识造成的:(1)以往人们在定义“森林资源”时,反映的是森林中蕴含的经济效益,注重的是其生产木材、创造财富的效用和价值,对森林的保护亦是以实现长期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森林生态环境是一个侧重系统平衡的生态性概念,注重的是对自然界的保护和对生态系统的维持,反映的是森林中蕴含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2)传统意义上的森林资源,其构成要素可以单独以物化的形态存在,作为森林资源组成部分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微生物资源显然都符合有体物的标准;而森林生态环境是由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微生物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具有整体性、关联性,以系统形式存在。20世纪90年代后,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推动下,人们逐渐认识到森林资源提供服务的多样性,意识到森林生态环境对满足人类需要所具有的意义,森林资源具有生态价值,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并且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这种价值还会愈发得到人们的重视。在这种大趋势下,森林资源与森林生态环境的界限变得很模糊。美国学者A•迈克尔•弗里德曼认为,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类关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研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长期以来在经济学科中盛行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区别,已经不再具有实际意义。[5]59 “自然资源是指一切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及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工环境。”[6]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描述森林资源与森林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有必要以一种更宽泛的眼光来看待森林资源与森林生态环境,将二者看作是一个能够有多种产出及关联产品的复合系统。森林资源中不仅仅包括了能够为人们物质利用的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微生物资源,同时还包括了以上诸要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森林生态环境。?
  将森林资源分解来看,作为森林资源的构成要素的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符合有体物的标准,具有支配性,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显然属于我国民法上规定的物。这一点,也得到了我国现行法律的确认:《担保法》和《森林法》中规定林木是独立于土地的不动产,可以成为抵押物,并可以进行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将林地视为农用地的一种,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以立法的形式表明野生动植物及微生物是我国法律上所承认的物。?
  森林资源作为以上诸要素的综合体,特别是还包含着无形的森林生态环境,是不是也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呢??
  随着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的不断发展,民法上的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不断有新类型的物被纳入物权的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电、热、光等无形之物成为物权的客体不再是什么离经叛道的事情,因为它们都能够被占有、使用和收益,可以为人们带来经济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要使物权法尽可能地适应新的社会生活,我们完全可以在保持传统物权法制度体系和以经济价值为核心的客体选择机理的同时,通过将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化的方式,将兼具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森林资源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 何为物权客体的物?我国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1)“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体。”[7]27 (2)“民法上的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物体。”[8] (3)“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者自然力。”[9]“我国所称的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电、热、声、光等自然力。”[10]这些观点“对物的概念的表述各有不同,但其实质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在性质上强调物的可支配性,在物的外延上皆强调物须为有体物,有的虽认为也包括自然力,但仍强调物的客观物质性即所谓物的物理性或曰自然属性。”[11]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森林资源完全能够满足物权客体的相关特征,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
  (一)森林资源具有特定的立体物质形态?
  森林资源从外在来看,表现为一定区域内的地表植被群落,具有立体的物质形态。林地是森林资源的基础与载体,通过对林地的勘测,就能够确定森林的地理位置,并通过林权证的登记予以特定化。森林生态环境虽然是无形的,但是其依附于森林资源之上,也能够为人们所感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森林对粉尘和污浊空气的吸附和过滤,对水源的净化和涵养等自然现象都是人们仅仅凭借感官就能够感觉到的生态过程。森林资源作为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微生物和森林生态环境的综合体,与传统的物权客体在物理形态上有很大不同。“依据传统的民法观念,物必须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才能成为独立物。物理上的独立性是指物必须在现实形态上与其他物相区分,并为主体所占有和控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立物的概念也正在发生变化。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固然可以作为独立物存在,但如果不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也可以交易上的观念和法律规定作为标准来确定某物是否具有独立性。”[ 7]36森林资源中的林木、林地等资源固然可以成立独立的物权,但是分解之后的森林资源,不再具有完整的生态价值,也不能独立完成“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的转化。在对森林资源整体开发利用的场合中(如森林景观开发、碳汇交易),单纯以“林木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来表述,不足以准确说明这些使用方式,更不能揭示其实质。在这些场合,森林资源是以一个整体进入市场配置的,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和完整的生态价值,我们完全可以把森林资源视为交易观念上的一物。因此,虽然森林资源的一些构成要素能够成立独立的物权,单独流转、抵押,但这并不影响森林资源成为观念上独立的一物。?
  (二)森林资源具有可支配性,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森林资源是一个由多种要素综合而成的生态系统。人们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和支配,自人类诞生之日起就已经开始了。从史前文明开始,森林资源就不断提供给人们衣食住行所必需的各类生产、生活资料。森林资源对人类生活的物质贡献是有目共睹的。相比之下,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则较少为人们提及,特别是在巨大经济效益的诱惑下,森林生态环境几乎处于被遗忘的边缘。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人们开始反思以往只重视经济效益的开发,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渐从物质利用向综合利用发展,森林资源的生态利用、可持续利用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森林法》根据森林资源的用途,将森林分为5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殊用途林。其中,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是以对森林资源的物质利用为主;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则是以对森林资源的生态利用为主。例如,人们通过对森林生态环境的经营和保护,使得一定区域得以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给人以美的感受,吸引游客来此地观光旅游。可见,森林生态环境虽然是无形的,但是其效用确是实实在在的,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够转化成经济利益。从现有的技术条件和手段来看,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对森林生态环境加以支配和利用,除了传统的植树造林外,人们还可以利用森林中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完整的生态系统进行中草药、茶叶、各类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开发森林生态休闲旅游,等等。因此,森林资源不论是从物质上还是生态上都能够为人们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的双重需求。?
  (三)森林资源具有稀缺性?
  一个事物,如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人人皆得以自由地享有,那么即便这个东西可以为人们支配、利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它也很难成为物权的客体。在资源并不稀缺的领域里,物权制度起不了多大的作用。森林资源从可耗竭性来看,除林地以外,皆属于可更新资源,在合理的管护和开发利用下,森林资源可以源源不断地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但是,森林资源的基础和载体——林地,属于不可更新的资源,一旦被过度开发使用或者由于土壤侵蚀、盐碱化或沙漠化,林地及其上的森林资源都将因此而枯竭。楼兰古城的湮灭,为现代人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敲响了警钟。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森林的范围在不断地缩小,森林所能提供给人们的资源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高度增长的需求。森林资源逐步从土地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物”这一过程,均与其稀缺性的日益彰显直接相关。事实上,在环境问题突出的今天,不但森林资源中的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微生物具有稀缺性,森林生态环境中的清洁空气、洁净水源同样也具有稀缺性。目前,在国际上“碳汇交易”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所谓“碳汇”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京都议定书》规定,因发展工业而制造了大量温室气体的发达国家,在无法通过技术革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时候,可以投资发展中国家造林,以碳汇抵消排放。碳汇交易的标的是森林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的能力,实际上就是森林释放出来的清洁的空气。当人们为稀缺物品“森林资源”而竞争的时候,就产生了对森林资源进行所有权安排的必要。而且,森林资源稀缺特性的发展变化,也是促使林权制度改革的客观诱因。?
  通过对森林资源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森林资源与传统物权的客体相比,在物理形态上并不十分圆满,但伴随着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日益增多,我们完全可以把森林资源视为“观念上的一物”。在涉及支配性、稀缺性等物权的根本属性时,森林资源与传统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因此,我们认为森林资源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作为林权的客体,同时,因为森林资源作为物权客体与传统物权客体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应当将林权定位于准物权,而非纯粹意义上的物权。
  
  三、森林资源作为林权客体能更好地实现林权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林权是以森林资源为客体的权利。以森林资源作为林权客体最能保障权利人收益权的实现。林权制度改革必须要满足林权人对利益的渴望,不能让森林资源成为林权人的负担。以往,人们从物理利用的角度开发森林资源,以满足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很少考虑诸如景观、空气质量、水源质量等环境质量,人们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仅停留在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物质利用上。因此,在忽略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将森林、林地、林木作为林权的客体,并不影响林权人的收益。但是,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人们发现纯净的空气、洁净的水源也已经成为稀缺的资源时,开始注重自己的生活质量,并越来越重视森林资源为人类提供的生态上的效益。环境经济学家将森林资源为人类及其经济活动提供的服务分为4类:第一,提供作为生产活动投入要素的资源;第二,为居民提供公共物品,诸如:呼吸空气、感到风景优美舒适、自然的休憩功能等;第三,消化吸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第四,为企业和居民提供生命支持服务。[5]159-160森林资源不是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这些服务的,人们在享受森林提供服务的同时,需要向森林资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例如:张家界、武夷山等知名旅游景区,加收一定比例的门票收入,作为景区内森林资源的管护费用,游客多支付的这一部分费用,实际上就是森林生态环境的使用费。从林权改革发展的趋势来看,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是新的热点所在,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逐步走向市场,必然会成为林权人的一个重要的收益来源。我国对“森林”采取的是狭义上的界定,不包括森林中的动植物及环境,而林木和林地也不能单独构成森林生态环境,如果仅以森林、林木、林地作为林权的客体,林权人就不能依据其对森林生态环境的经营而获得收益,有可能导致林权人片面追求物质利益,忽视生态效益的短视行为。另外,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和人们对自然界认识水平的提高,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从对森林、林木资源的物质利用过渡到对各种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例如森林景观开发、林间养殖、种植等,这种利用不是单纯的森林、林木的利用,也不是单纯的林地利用,而是对包括森林生态系统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可见,将森林资源作为林权的客体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林权人的收益权,同时,也能够促进林权人为实现对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从而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森林资源具有物的属性,能够成为林权的客体。同时,将森林资源作为林权的客体有利于实现生态价值的经济化,能够充分、全面地满足林权人的收益权,同时又能使林权人重视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形成“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周训芳.林业法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39.?
  [2]喻胜云.林权的涵义[EB/OL].(2007-07-10)[2008-02-17].//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4197.?
  [3]王利明.物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
  [4]于连生.自然资源价值论及其应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14.?
  [5]桑东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之变革[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6]刘文.资源价格[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
  [7]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8]钱明星.物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23.?
  [9]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M].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7.?
  [10]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6.?
  [11]周林彬.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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