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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威力!
www.110.com 2010-07-12 15:50

  的威力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 法人难逃法网

  为了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外非法集资的安徽省来安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虽然已宣告破产,但其原法定代表人黄国兵、股东高启明却难逃刑责。日前,安徽省来安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黄、高二人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2006年1月以来,安徽省来安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国兵便伙同公司财务总监、股东高启明,以公司名义按月利率12‰或15‰的利息,先后向十七人集资共计人民币244.4万元。此后,又以公司借款方式,并承诺按公司集资支付利息,向个人吸收资金474万元。2008年8月11日和10月15日,逃往外地的黄国兵、高启明分别被抓获归案。

  不久,公安机关以来安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黄国兵、高启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来安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10月10日被来安县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则不再追诉。

  检察机关认为,来安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集资、借款的方式向多人吸收资金718.4万元,并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黄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8.4万元,高启明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4.4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按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相关法条链接:

  1、刑法笫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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