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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问题

发布日期:2010-10-21    作者:110网律师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问题
      邓明友律师
    最近咨询了许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问题,有关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有关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出现质量问题的;有关于供热与供冷系统出现质量问题的;有关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出现质量问题的;有装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等等诸多问题。现在针对上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归纳和整理,供各位房东在处理相关房屋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参考。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六),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二,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三,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四,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有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以下情况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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