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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0-11-12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之规定,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家属高成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吿人高成君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本案被告人,今天又出庭参加了庭审调查,可以说,我对本案的了解是全面的,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高成君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我认为,基于本案全案事实和现行的刑事法律、刑事司法政策等具体规定,本案完全可以对被告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为此,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较小,因为:
故意伤害罪(轻伤),属于法定的刑事自诉案件,因此,我们足见致人轻伤犯故意伤害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相对较小。
二、被告人是在极度窘迫、极度屈辱、极度愤怒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主观主观恶意较小,因为:
被告人在被害人处工作,双方约定按月发放工资,但工作时间已经长达近50天,被害人却一直未能发放过工资,被害人多次向其催要,被害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到案发时被告人身上可用的钱已经只剩下几元,致使被告人生活极度窘迫——没钱买烟、没钱吃饭、没钱和朋友联系、甚至没钱坐公交车,几乎处于寸步难行的境地。作为一个进城务工的青年人,想到自己在受害人处上班,付出了劳动,不但没挣到钱,还让自己最基本的生活都没有着落,顿时倍感屈辱,愤怒之情瞬间即涌上心头,于是一时激动实施了伤害行为,这与其它蓄谋犯罪行为相比,主观恶意显然较小。
三、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从而引发本案:
被告人在被害人处工作,被害人理应按照约定按月发放工资,但被害人长达近50天从来没有为被告人发放过工资,致使被告人生活极度窘迫,在非常无助、极度愤怒的情况下一时激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在本案中,被害人是有严重过错的。
四、被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非常好:
从被告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到今天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期间,被告人均如实地向公、检、法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因此,足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非常良好。
五、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及额外补偿:
本案中被吿人及其家属除积极主动地对被害人进行了各项法定的民事赔偿外,还主动自愿地在法定赔偿义务以外向被害人支付精神损害补偿金,因此,足见被告人及其家属为争取被害人谅解的高度诚意和深深的歉意,以及被告人良好的悔罪表现。
六、本案被害人已经对被吿人予以完全的谅解:
被害人已经彻底谅解了被告人,自愿向司法机关撤回其对被吿人的刑事控告,并积极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系初犯,在本案案发以前以及本案被羁押期间均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本质上属于诚实上进的社会主义青年劳动者,且被告人与受害人系朋友关系,故本案属于亲友之间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其矛盾属于完全可以调和的人民内部矛盾;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至轻伤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是违背我国刑法规定的,但鉴于本案属于亲友之间因民事纠纷一时冲动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也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全额赔偿和额外补偿并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良好的悔罪现且系初犯,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符合我国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有利于关爱和挽救一时失足的青年一代,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最后,恳请人民法院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高成君的辩护人: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树林
201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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