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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发布日期:2010-11-16    作者:110网律师
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论付成励构成自首

新闻报道:本报讯(记者穆奕)5月21日,法大弑师学生付成励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检方认为,付成励的行为没有从轻情节。
检方透露,付成励案被诉至市一中院后,检察机关建议法庭对付成励不能采取从轻判处,“他的行为不具备从轻的情节”。而付成励却表示,他在杀死程春明教授后,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对此,检方认为,付成励拨打电话自首,是为了躲避法律的惩罚,为了寻求从轻处理,并不是“认罪”的态度,所以不宜从轻判处。
笔者发表意见如下:
一、付成励构成“自首”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自首构成要件要两条: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被告人付成励实施犯罪后在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情况下主动报警,等待公安机关前来抓捕。应属自动投案无疑。(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到案后付某是否如实供述目前还不太确定,因为我们也没有接触过这个案子。即使现在没有如实供述,但是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还是应该认定为自首。
      投案时的主观心态不影响自首的认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表明主观心态是自首的构成要年,因此检方不应该以主观心态来界定是否属于自首。这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二、自首的法定量刑
刑法67条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即;视情况而定,可以遵照也可以不遵照,这个要视执行者的主观心态了。实质不然,主流的观点是“可以”如无特殊的情况,就应该对其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可以”原则上是从轻处罚的,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不从轻处罚。不知该案有何特殊之处。
三、其它量刑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相关规定:(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
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
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
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
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该规定虽然是对农村犯罪适用的,但是对付某一案也有极强的参考意义。付某应感情问题犯罪,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至少对付某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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