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产交易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24 作者:110网律师
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韩式岭律师 联系电话:13231197691
事务所地址:东二环北路111号长安法院东侧
注:(因国家对房产交易调控政策变化较频繁,以下数据如有变动请以房管局最新数据为准)
转让方(卖方、赠与方)及受让方(买方、受赠方、继承人)应同时到场。如不能到场,须持公证(见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但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得委托同一代理人。
存 量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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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
应缴税费 |
买卖 |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当事人身份证;(卖方原件、买方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③房屋买卖契约; ④户型图1份 |
①契税:非普通住宅4%;普通住宅3%(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由买受人交纳。 ②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m2,非住宅10元/m2 ,(买卖双方各半); ③产权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最高800元;每一共有证10元。 |
赠与 |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当事人身份证;(赠与人原件、受赠人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③赠与公证书(见证书); ④户型图1份。 |
①契税4%; ②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m2,非住宅10元/m2;(受赠人交纳) ③产权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最高800元;每一共有证10元。 |
互换 |
①双方房屋所有权证; ②当事人身份证;(双方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③互换契约; ④户型图1份。 |
①交易手续费6元/m2(双方各半),非住宅10元/m2(双方各半); ②超值部分:契税同买卖; ③产权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最高800元;每一共有证10元。 |
继承 |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继承公证书(见证书); ③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户型图1份。 |
①产权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最高800元;每一共有证10元。 |
析产 |
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②身份证;(双方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③析产协议书; ④户型图1份。 |
①产权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最高800元;每一共有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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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
应缴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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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②旧房拆迁作价凭证; ③原房屋所有权证; 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 ⑤户型图2份 |
①超出应安置部分:契税同买卖; ②交易手续费:(原房产面积+安置房面积+地下室)×3元; ③产权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最高800元;每一共有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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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
应缴税费 |
买卖 |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当事人身份证;(买方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③购房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 ⑤户型图2份。 |
①契税:非普通住宅4%;普通住宅3%(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由买受人交纳。 ②住宅交易手续费3元/m2(出让方缴纳); ③非住宅交易手续费10元/m2(双方各半); ④产权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最高800元;每一共有证10元。 |
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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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
应缴税费 |
买卖 |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当事人身份证;(卖方原件、买方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③房屋买卖契约; ④户型图1份。 |
①契税:非普通住宅4%;普通住宅3%(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由受让方交纳); ②交易手续费6元/m2,(买卖双方各半); ③产权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每一共有证10元。 |
赠与 |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当事人身份证;(赠与人原件、复印件1份,受赠人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③赠与公证书(见证书); ④户型图1份。 |
①契税2%; ②交易手续费6元/m2(受赠人交纳); ③土地出让金;按照上市交易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 ④产权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每一共有证10元。 |
互换 |
①双方房屋所有权证; ②当事人身份证;(互换双方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③互换契约; ④户型图1份。 |
①交易手续费6元/m2(双方各半); ②超值部分:契税按房屋买卖缴纳; ③产权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每一共有证10元。 |
继承 |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继承公证书(见证书); ③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④户型图1份。 |
①产权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每一共有证10元。 |
1、交纳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法字[1997]52号文件,冀政函[1998]9号文件、财税字[1992]210号文件、冀价经费字[2002]第10号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政[2000]31号文件,冀财税字[1997]第44号、冀财农税[1999]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石家庄按房屋转让价格的1%缴纳个人所得税。
3、营业税: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免征范围:当前石家庄对房改房和继承房屋的首次交易暂不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及附加:5.55%
4、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居民拥有普通住宅,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转让时,5年或5年以上的,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实征收,4级超额累进税率:30%-60%不等;
核定征收: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以房产总售价为计税依据,按核定税率征收。根据有关规定,具体执行标准暂定为:个人住房(别墅除外)税率为1%,个人拥有的别墅、写字楼、商用房等税率为2%。
5、印花税:万分之五。
6、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公布的标准,凡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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