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首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作出宣判
现 年31岁的被告人沈某某偶从报纸上看到他人偷撬汽车牌照后向失主敲诈钱财的报道,认为找到了一条生财捷径,遂自2009年3月至4月间,短短一个多月的时 间,在我市疯狂作案,计窃得35辆汽车上的车牌照63块,并将写有手机号码的纸条贴在车门上,让车主与其联系以100元或200元汇到其指定帐户,赎回车 牌,至案发前,被告人计向车主索得人民币3450元。后因有车主报案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宿舍扣押到还未来得及 “交易”的车牌十余块。
姜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认定情节严重。
本 院经审理认为,车牌系国家机关所制发,具有国家权威性,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功能,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被告人沈某某多 次窃取国家机关颁发的汽车牌照,情节严重,并以此向车主索要钱财,数额较大,被告人沈某某虽出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却实施了盗窃国家机关颁发的汽车牌照和 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等行为,其犯罪手段与犯罪目的分别触犯了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按照刑法中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就本案而言,盗 窃车牌行为比敲诈勒索罪重,故对被告人沈某某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
据笔者所知,近来全国各地有多起此类案件,此案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决,对于打击盗窃机动车牌照具有极大震慑作用。
法规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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