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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 么 是 合 同 确 认 书 ?

发布日期:2010-12-05    作者:110网律师

     

 
马培杰  律师
确认书是一种特殊的承诺形式,是对双方初步协议的最后确认。合同的确认书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可见,确认书实际上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重要证据。
      
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实质上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确认书这种特殊书面形式的成立时间所作的规定。?承诺一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这一规定,其实际上隐含着一种意思,即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这些特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才能成立。本条还规定,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对这一条款的内容不宜绝对化的理解,应当联系其他有关条文来正确理解其涵义。因为我国《合同法》第46条已规定: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
      
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采取书面形式签定合同时,双方在合同确认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法定的成立时间。这实际上是对书面合同附加了特殊形式要件的要求,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就合同书来讲,尽管其可能内容详尽,形式完备,但仅从字面上却难以确定谁是承诺方,谁是要约方;此时,如果没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自然难以确定其是否是双方当事人最终的意思表示,也会为合同欺诈打开了方便之门。?
      
所以,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签字或者盖章,只要其履行行为足以证明合同的存在,那么合同实际上依然有效成立。这样规定,显然是为了能制裁那些企图借双方签订或盖章的时差,牟取不当利益,或故意拖延订立合同的恶意行为,同时也是尽量使合同能够得以成立,鼓励交易的进行,促进商业发展。故这样规定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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