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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的房子能要回吗

发布日期:2010-12-06    作者:王学海律师
  张女士:2002年,经过公证,我把房子赠给了小儿子,但没去过户,所以房屋产权还在我的名下。当时公证的时候说明我有永久居住权。可现在房子要整修,需要我搬出去,我担心儿子不让我再搬回来住。现在我该怎么办?如果我想要回房子,又该怎么办? 王学海律师详细地解答了这个问题:
《合同法》的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赠予人不交付赠予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可以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予。所以,现在张女士不可以撤销赠予,也就没法要回房子。
但《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
(一)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予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
所以,假如说,有一天张女士的儿子不让她再住这个房子,也就是说她儿子没有履行公证的附加条款--张女士的永久居住权,那时张女士就可以上法院去申请撤销赠予了,而且要在这一天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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