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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采取哪些措施?

发布日期:2010-12-12    作者:戎双双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有很多肇事者顿时惊慌失措,有的甚至逃离现场,延误了采取适当措施的时机,致使后果更加严重。为避免上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听候处理。
具体而言,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立即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停车确认受害者状况。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立即停车,并下车返回肇事地点,确认被害者和被撞车辆的状况。决不应自认为受害者伤情轻微,能够自理,就不停车检查,一走了知。
2救护被害者。
当事故引起伤、亡时,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即使是自认无责任的肇事者也有救护义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必须确认被害人是否受伤及受伤程度,必要时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检查抢救。
3、保护事故发生现场。
除抢救伤者外,其他现场车辆应保持发生事故后的原样,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便于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人员勘察现场,查明事故真实情况。
4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
在采取上述各项措施后,还应立即报警。肇事者可采用电话或委托他人的方式报告。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处理机关的人员到达之前,肇事者不应随意离开。具体报告的内容包括:①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②死伤人数及受伤者的伤势;③损坏的物品及其损坏程度;④就该事故已采取的措施。
“迅速报告”是指事故发生后的当时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马上报告。若前往目的地或办了其他事再报告,均不能视为“迅速”。
5收集必要的证据。
肇事者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①受害者的住址、姓名、车辆号码;②现场情况(道路的宽度,附近景物及有关人行横道等);被害者状况(被害者躺卧的位置,相撞的地点,被撞的部位及程度等);③目击者的住址、姓名及所见情况;④当事人双方有无过失及其程度,对方的意见等。
收集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不能伪造、编造虚假情况。
 
保护现场,应注意以下两点:
1.要看现场散落物等情况,确定现场范围,进行封闭保护,即:用白灰、粉笔、砂石、树枝等物将现场圈起来,不准车辆和行人进入。
2.遇有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以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盖起来。抢救伤者时,必须移动车辆或其他物品,也必须做出标记,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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