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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36:家庭承包中承包期内的土地被弃耕撂荒的,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吗?

发布日期:2010-12-12    作者:程才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村委会也无权收回承包地。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承包人弃耕撂荒是由从事农业生产成本高、土地收益的不得已的原因造成的,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和时代烙印。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制,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发包人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的考虑,弃耕撂荒的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是应获法院或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支持的请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因弃耕撂荒的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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