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0-12-13 作者:110网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印xx,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富顺县xx镇xx村七组57号,身份证号:510322198110148xxx,系被害人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罗xx;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富顺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510322199102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犯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因其入室抢劫造成被抢劫人死亡,请依法给予严惩。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78160元,丧葬费11,595元,误工费700元,交通费1168元,养老保险金损失22,49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58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共计367072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xx月x日,被告罗xx非法进入被害人梁xx住宅并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梁xx生命,劫取财物。现已经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被告人罗xx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梁xx死亡并使原告遭受严重物质、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367072元。
(1)死亡赔偿金:13908元×20年(死者55岁)=278160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4,141元×5年(被扶养人80岁)=20705÷7(被扶养人有7位子女)=2958元
(3)丧葬费:23,191÷2=11,595元
(4)误工费:印xx为办理母亲丧事及其它身后事宜误工10天×70元(印xx无固定收入,2009年度零售业平均工资为18275÷12÷21.75=70元)=700元。
(5)交通费:印xx办理母亲丧事往返于打工地和自贡共支出交通费1168元。
(6) 因被告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22491元。
被害人梁xx于2008年7月缴费23,719元办理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8年12月就因被告人行为遇害,造成刚刚缴纳的23,719元费用不能退回,且其中18000元,是被害人梁xx向印x借的(有借条为证),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23,719-307.1×4(已领取的养老金)=22,491元。
(7)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被告罗xx的行为致使原告再失去父亲后,又失去了母亲,无父无母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伤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损害赔偿若干规定》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原告人上述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01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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