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单证的提供
发布日期:2010-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被保险人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其内容应当是有关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的 , 才能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提供客观的依据。
(2)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理由充分。
(3)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时间, 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至保险人云集保险赔偿之前。
在我国的海上保险实践中,一般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包括:
第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
①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提单或运输合同。
②发票、装箱单、磅码单等。
③货损或货差证明、货损检验报告、索赔清单。
④如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应提供向第三人追偿的文件函电等。
第二,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
①船长的海事报告。这是在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后,船货损失业已形成,船长向驻外使、领馆或港口当局报告,经其签证后而成为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件。
②航海日志及机舱日志、海图等文件的摘要或复印件。必要时,保险人还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出险 前一次航程的航行日 志和机舱日志。
③检验报告, 包括引航员报告、 船舶检验师报告、潜水员报告等。
④其他海员证明出险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材料。
⑤费用清单,包括施救费用、临时修理费用、港口费用、船坞费用、检验费用的清单。
⑥有关与第三方责任人往来交涉的书面文件。
⑦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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