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09年河南省城乡居民收支和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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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我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1.56元/全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全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566.99元/全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88.47元/全年;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357元/全年。 以上数据供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适用。 各中院接此通知后,请将有关内容转发各基层法院。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章) 据省法院豫高法明传(2010)263号内部明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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