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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总监两次被辞退, 仲裁认定公司行为属违法

发布日期:2011-01-05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承办律师 温明律师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案情
     36岁的邢先生毕业于国内著名大学,又有着英国留学的良好教育背景。2008年初顺利进入位于上海的一跨国集团公司担任亚洲区销售总监。年薪高达40万,额外还有年终奖。08年邢先生兢兢业业,受到了外籍上司的赏识,获得了全额的年终奖。09年亚洲金融危机对该跨国公司在亚洲的业务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公司的销售业绩有一定的下滑,但总体业绩还是比较稳定的。20101月初,外籍上司突然找到邢某谈话,称邢先生不服从公司指示、拒绝将具体情况汇报给上司,造成内部效益严重下滑,故对其做辞退处理并不支付年终奖。突如其来的通知,让邢先生很是不解,在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能做到今天的业绩已经很不容易,但公司却以这种莫名其妙的理由对其进行辞退,让邢先生难以接受。之后邢先生找到了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的温明律师,要求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维权。20106月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支持了邢先生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请。就在裁决已经生效同时,该跨国公司通过寄送邮政快递通知邢先生回公司上班。1071上班第一天,公司人事总监就要求邢先生坐在会议室,并书面通知邢先生必须接受公司另行安排的销售经理岗位,薪水连降三级,否则予以辞退。邢先生很是恼火,认为公司是在变相不履行劳动仲裁的裁决。邢先生坚持每天上班与人事和原上司沟通要求回到原岗位工作,但没有任何效果。在上了七天班后,公司又再次出具书面辞退信称:邢先生拒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等同旷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严重违纪辞退的处分。就这样,邢先生又再次被公司辞退。愤怒的邢先生又再次委托温律师进行劳动仲裁,之后经浦东法院调解,以公司支付补偿款30万的方式双方调解结案。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温明律师分析
     本案为比较典型的公司高管被违法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涉及这种两次被辞退的,实践中并不多见。作为劳动者需要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作为公司高管在被辞退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应对并选择最优方案是关键。针对本案的第一次辞退,根据邢先生08年才入职、工龄较短以及薪资较高的情况分析,温律师建议并采取了恢复劳动关系的方案进行劳动仲裁。在仲裁庭审中,由于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邢先生存在不服从公司指示等严重违纪的情形,所以劳动仲裁支持了邢先生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诉请求。随后,发生了上述案情陈述中公司对邢先生调岗又降薪,之后又予以二次解雇的情况。第二次被解雇的邢先生再次委托温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劳动仲裁院在法定的60天期限内无法审结,邢先生起诉到浦东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归纳了本案争议的关键点,被告公司的辞退理由是调岗降薪还是旷工,原告是否存在该严重违纪行为。分析本案,公司调岗降薪的目的是存在主观恶意的,也就是说公司虽表面履行了仲裁的裁决恢复劳动关系,但实际上通过调岗降薪的方式没有履行原劳动合同。
温律师认为,被告跨国公司调岗降薪没有合理性,也是不能成为辞退理由的。首先,劳动仲裁的裁决恢复的是原有合同的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就应按照原合同的待遇继续履行。其次,调岗降薪应以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岗位为前提,那么公司应对员工依据有效的绩效考核来衡量。但很明显,被告公司不存在对邢先生有绩效考核的情况。最后,被告公司再次解雇的理由其实并非邢先生不服从公司安排,而是消极怠工等同旷工。那么调岗降薪就不成为本案辞退的理由。另外一个问题是,在邢先生有证据证明其坚持上班但没有工作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呢?这需要来综合分析。消极怠工意味着不工作,不完善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而本案邢先生恢复劳动关系后上班的情况是,公司没有安排任何工作任务,也不提供办公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桌、电脑、门卡、电话等等,导致了邢先生无法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所以没有工作的原因在于公司而非劳动者个人。法院查明了此情况,做了大量公司的工作后,双方终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补偿邢先生30万元补偿款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调解协议。
建议:企业高管在遇到调岗、降职、解聘的情况下,需要冷静处理并咨询专业律师。在案件操作上往往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高管获得的赔偿金并不多,所以需要考虑最优的操作方案,但同时也需要考虑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无形损失,对于一些企业高管也许获得一份调解书在以后的事业上会比获得一份判决书带来的无形价值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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