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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11-01-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1、基本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3、开办矿山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4、探矿权转让的条件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5、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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