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日期:2011-01-15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
第二条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四条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法律问题
-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1个回答25
-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1个回答0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问 7个回答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个回答0
-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对方恶意拖欠债务应该怎么维权?
- 数据合规对数据资产入表全流程的核心重要性
- 律师数据团队成数据交易所服务商鼎力为数据资产化保驾护航
- 哈尔滨成立数据发展集团加速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首笔数据资产融资落地
- 辽宁省首笔数据资产落地及沈阳数据资产登记中心成立
-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限制
- 遗产继承纠纷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 ST恒*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赔征集中
- 商标被恶意抢注怎么解决
- 代位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中
- 18岁女生敲诈勒索2未成年人获刑!
- 300427红*股份收正式处罚后,谢律师团队已代理多批立案
- 公证遗嘱效力问题
- 最高法司法《解释》文本中出现了低级错误
- 什么是一裁终局?哪些情形可以使用一裁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