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01-28 作者:110网律师
我受被告委托,经法庭批准,依法参加诉讼。
庭前我调查了解了原被告双方情况,又经过今天庭审,案情已经明晰,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所持欠条无效
1、被告被威逼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庭审中证人***证实了原告因饲料纠纷到被告家中打砸门窗的暴力行为,证实了二次带领一车人到被告家中气势汹汹的威胁行为。证人张印赞证实看到了原告带一车人,其中四、五人进入被告家中的恐怖行为。被告在答辩、庭审中都陈述了被威胁的事实,原告对此暴力胁迫行为并不否认。被告辩解与两个证人出庭证词互相印证,再加上原告默认;四方证据相互补强,足以证明原告对被告实施了胁迫行为。该欠条是被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下所写,并非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应认定该欠条无效。
2、欠条不是可撤销合同:尽管合同法增加了可撤销合同,但明确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才是可撤销合同;而且还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合同。本案欠条是饲料合同中的一个具体行为,不能视作独立合同;即便视为合同,威胁人身安全也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 饲料质量状况应由原告举证:
1、原告应对产品质量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张不合格是否定主张,原告主张合格是肯定主张。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理应由持肯定主张者举证。
2、根据合同法原则应由卖方提供产品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但原告始终未向被告提供该资料,原告对此并不否认;致使被告不能在合理期限提取鉴定。
3、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厂家相关质量复印件未经厂家签章确认;无法核实、认定真伪,不能用作定案依据。再说该复印件是对产品抽象技术认证,不是被告所用的具体饲料批、次检验报告;抽象的认证与具体产品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所用的具体批、次饲料质量状况。
三、原告的饲料存有质量问题:
1、尽管被告未能对所受具体损失数额进行举证,但双方均承认因禽塔牌饲料质量及所造成损失产生纠纷的事实。双方承认的事实不需举证,故被告无需对损失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庭审中证人吴藏营证实,其儿子所用同期禽塔牌饲料因质量问题按每袋96元结账,原告默认;***证言证明,因质量问题是按每袋100元结账,原告并未否认;由此证实原告的饲料确有质量问题。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以欠条无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或以原告饲料质量存有问题变价偿付。
谢谢为本案公正审理付出心血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张占权
代理人:高书波
20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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