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02-16 作者:张仕龙律师
答辩状
答辩人:砚山县XX镇XX电器维修部:李XX被答辩人:袁XX,杨XX
关于袁XX,杨XX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一案,答辩人作为本案第三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本案受害人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答辩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其它任何劳动法律关系,答辩人与本案的审理结果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答辩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原告与被告属于承揽合同,追回答辩人为第三人没有任何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具体理由如下:
一、 依据本案事实,受害人袁XX与答辩人没有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受害人袁XX系自由职业人员,其与答辩人之间没有签定任何有劳动协议,也没有与答辩人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受害人袁XX与答辩人没有形成雇佣关系。答辩人没有雇佣受害人袁国华,与其没有形成雇佣关系。他是受被告人的要约因而为被告提供维修空调的劳务服务,完全是受害人袁国华本人自主决定,并不是受答辩人的指派,更不是履行答辩人的职务行为。
三、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的关系。从本案事实上看,原告之子袁XX是在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南支行维修空调的过程中触电身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承揽合同关系。
综上,答辩人认为:从本案事实上看上看,答辩人与受害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从本案的审理结果上看,答辩人与审理结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上看,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将毫无关系的答辩人列为第三,显然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第三人,故法院追加答辩人为本案第三人是错误,请求法庭依法裁定撤销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
答辩人:李XX
二0一一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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