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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也可以搞独任审判?

发布日期:2011-02-16    作者:110网律师

行政诉讼也可以搞独任审判?
据《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10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高级法院选择本地部分基层法院,对部分“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行政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包括采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简化庭审程序、缩短审理期限、一般当庭宣判等,特别需要注意《通知》的最大“亮点”是,首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审判。
最高法院这次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本身无可厚非,但允许采用独任制审理方式,这涉及到司法改革试点是否需要恪守现行法律,是否可以随意突破乃至公然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重大问题。稍微熟悉行政诉讼法律的人都知道,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制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只能采用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没有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例外规定。尽管该通知要求实行独任审判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但当事人的同意不应当成为最高法院违法改革的护身符,正如二审不能以当事人同意为由进行独任审判一样,一切源于法律规定。作为最高司法当局,高度尊重和坚决捍卫现行有效法律是其义不容辞的天职,一切司法改革试点都应当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允许违背法律搞改革。在法律没有作出修改之前,随意突破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改革试点,意味着最高法院也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而仅仅是把法律当做社会治理的工具,可以基于社会现实政治需要而任意舍弃、修改。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带头藐视法律、破坏法律,对法治的现实和潜在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如此下去,中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何在?
事实上中国当下行政诉讼的最大困境根本不在于“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从而迫切需要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来解决,而在于立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狭窄加上人为因素的干预,导致案件受理难,司法难以独立公正审判,也就是说,当前困扰行政诉讼的症结是公正问题,而不是效率问题。这一点,即使在我国目前少数行政案件较多的地方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开出的改革药方与实际病根明显南辕北辙,根本不可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给内行人一种哗众取宠的作秀感觉。如果最高法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真想改善中国当前行政诉讼的困境,首先要在尊重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前地方法院基于地方党政干预在行政诉讼的立案和审理环节的司法消极不作为、不公正作为的现象加大审判监督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即使搞所谓的简易程序,也只能像刑事诉讼那样针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重刑的案件”进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而不是抛开现行法律去搞什么独任审判的改革试点。如果提高司法效率需要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的话,那么对以捍卫法律威信为己任的最高法院来说,实在是得不偿失。

附:
最高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201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经中央批准,现就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
(三)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起诉笔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在期限届满前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安排开庭日期。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
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前述传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
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七、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审判联系点法院(不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法治环境较好、行政审判力量较强和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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