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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债权人向谁讨债?

发布日期:2011-02-28    作者:110网律师
最近一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比较典型:夫妻协议离婚,并就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婚姻期间的债务由男方负担。现男方经济条件不佳,债权人担心债权难以实现。律师支招: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 成一致,但有的案外人认为该调解书侵犯了其权益,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 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所以债权人不能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第三人,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根据相关法律 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离婚时关于债务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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