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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工商行政部门不作为案例

发布日期:2011-03-07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字】行政不作为 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

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安分局

原告于2007年5月26日与第三人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XX楼盘第2栋一座十一层11A号房,于2008年6月22日向被告递交《对XX楼盘虚假广告、非法销售的投诉信》,投诉第三人在销售XX楼盘时挂出广告条幅称“一房变三房、两房变四房、三房变五房”属于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构成非法销售,要求被告对第三人的广告、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于2008年6月24日收到投诉,于2008年7月2日进行立案并进行了相关调查。在其调查处理过程中被告陆续收到其他群众内容基本相同的投诉,遂于2008年9月30日决定延长三十日调查时间。原告遂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2008年10月28日被告作出《关于对“XX楼盘”业主投诉信的回复》,针对XX楼盘相关业主提出的投诉答复称:不能认定第三人在槟城西岸华庭楼体上发布的“一房变三、三房变五”的房地产广告为虚假广告。

【裁判要点】

被告是宝安区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被告依法主管宝安区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有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的行政职责,对就本行政区域内广告行为进行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系属被告的法定职责。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法理评析】

关于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其实要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从法理上来说,就是要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一般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对原告申请的行为进行了审查,但是做出延期处理的做法,所以导致原告向法院诉请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那么被告这种行为到底是否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呢?下面看笔者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依据我国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所以被告就本行政区域内广告行为进行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系属被告的法定职责。

其次,相关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所以对于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何时立案,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有特殊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经过比较,笔者得出,工商部分在手里申请后的处理期间不是统一标准,法律规定了依据案情轻重缓急进行期限调整的参照标准。所以,联系本案,被告是否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能否适用延期处理的标准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得出。

最后,关于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本案原告有权利起诉被告,但是能否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还需要结合行政机关的执法规定,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宽限期,所以本案被告的行为并不违法。不属行政不作为。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提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其所属层级和区域有自己特定管理范围和职责权限。当然,很多行政行为是在行政当事人的申请下所为,那么其执法就必须遵守法律,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如何处理,处理所必须的时间期限。而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如果不服就可以到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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