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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代立宪主义产生的源流

发布日期:2005-0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明治维新以后,随着西方文明传入日本,在日本的知识界出现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即作为日本文化背景的东方文化与新来的西方文化之间的比较考察问题。1在近代化与宪政模式的选择上,日本“求知识于欧美,欧化而不同化”,2确定了适合日本的宪政模式。从日本近代立宪主义发展的基本轨迹看,其源流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欧美立宪主义思想和制度的引进;二是东方文化对宪政体制的影响;三是日本传统文化思想。本文拟以明治宪法制定过程中的文化冲突为中心,分析日本立宪主义形成过程,探讨明治宪法产生的文化背景。

  一、立宪主义思想的移植

  日本的近代化是日本社会内部历史发展的产物,但移植欧美近代文明是日本近代化的不可缺少的历史条件。3日本人从江户时代起,通过西洋的书籍介绍了欧美的议会制度,逐步接触了立宪主义思想。

  开始学者们所理解的立宪主义是议会制,只知道通过会议决定议事,没有认识到通过选举选出议员,由议员组成议会,由多数党组阁等。

  在日本最早介绍欧美议会制度的学者是圬木昌纲。他在1789年(宽政元年)出版的《泰西舆地图说》一书中介绍了英国议会,称其“为国中诸官人集中议论政事的衙门”。他把议会当作衙门,把议员当作“诸官人”。41825年(文政8年)吉雄宜在《暗厄利亚人性态》中把国会译为“大会”,说议会是“指遇有大事时国中人集聚来评决的会”。青地林宗于1827年所写的《舆地志略》中把国会译为“政府”。1857年箕作阮甫的《八通志》中把国会称作“政廷”,上院称“上政省”,下院称作“下政省”,议员称作“官员”。这里把议会看成是一种政府机关。他认为“政廷有立律之力量”,“国王有生杀予夺之权”。其中也有一些接近立宪主义的思想,如“王家之权威亦不能违反国家之定律与政廷之会议”。

  从幕府末期开始政府向欧美派遣使节团,直接了解欧美的立宪政体,比较具体地介绍了立宪主义的思想与制度。

  1861年福泽谕吉去欧美考察后认为:“如政治上,日本称三人以上聚议者为徒党,政府的揭示牌上明记徒党必将为非作歹,极其严厉地予以禁止。而据云英国有所谓政党,青天白日之下争执政权之受授。如斯则英国允许处士横议,直接诽谤现时政府亦不论罪乎?如此乱暴能维持一国的治安,实令人万万不可思议。因丝毫不了解其原因,由此产生种种怀疑。”5 1864年,筑后守池田赴法考察宪政后认为,西洋各国之风习,本来与我国不同。尤其君民同权之政治,上下两议院之不一致时,虽政府也不能制服,故除向政府交涉外,重要的还在于争取国民之心。61865年,参加使节团的冈田在《航西小纪》中说:“议事堂分为二院,一曰上院,一曰下院。上院由宰相孚重臣相聚议事,女王亦不时来临。下院由平民相聚议事……全英国不论何事,凡事都必须于议事堂评议。”7可见,以使节团赴欧美考察宪政为契机,立宪主义思想的影响日益扩大,比较准确地理解立宪主义的含义与意义。

  在近代立宪主义思想的介绍和宣传中,福泽谕吉、津田真一郎、加藤弘之、西周、箕作麟祥等人作了大量的工作。如加藤弘之较早地提出了立宪政体的模式。他在《立宪政体略》中,把国家的政体分为君政与民政,并把两者解释为君政有擅制、君主专治和上下同治。他认为“万民共治”与“上下同治”是最理想的立宪政体。君主擅制是“蛮夷之政体,尤为可恶”,而君主专治或显贵专治“虽适合于人文未避,多愚民之国,但随着开化,不得不废弃之”。8可见,从江户时代开始移植的近代立宪主义思想到了文明开化阶段,已超出了简单移植的性质,进入如何把立宪主义思想制度化的阶段,出现了各自不同的宪政构想。

  二、明治宪法制定以前不同政治势力提出的宪法构想

  从移植立宪主义思想的过程中,开始涉及了基本人权保障、国家权力界限、抵抗权等立宪主义的核心问题。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应采取什么样的宪政模式,如何把欧美的立宪主义同日本的传统文化结合是当时不同政治势力争论的主要问题。据家永三郎教授在《日本近代宪法思想史研究》一书中的统计,当时共有50多部宪法草案。主要由自由党左派、改进党、新闻记者、反对民权运动的民间人士、政府官僚等不同层次的势力所提出。这些草案中有些接近立宪主义,有些则脱离了立宪主义。对立宪主义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观念在立宪主义的实践中产生了不少矛盾与冲突。

  如在主权与立法权问题上,主张主权属于国家的有青木周藏案、植木案、立志社案、小野案、中江案、壬午协会案、出野案;主张主权属于君主的有田村案、但元田案、岩仓纲领、井上案、法制丛考案等;主张立法权属于君民共治的有元老案三案、共存同众案、筑前共爱会两案、樱井静案等。在保障人权方面,除植木案、立志社案、村松案主张不规定法律保留外,其余的草案都规定法律保留下保障人权。在君主与国会的关系上,主要分歧是国会能否决定皇位继承、选定摄政、君主即位等问题。承认国会决定权的草案有青木两案、元老院三案、共存同众案、共爱公两案、樱井案、日日案等。不承认国会决定权的草案有岩仓纲领和法制丛考案。此外,在宪法制定权、国会组成、国会与内阁的关系、国会权限、司法权、宪法修改权等方面不同的草案规定了不同的内容。家永三郎先生认为,明治宪法制定前的草案所反映的思想倾向主要有两种:元田案、岩仓纲领、法制丛考案主张君权主义,属于右的类型;其余的草案主张议院内阁主义的立宪主义,其中最激进的草案首推植木案。9这些宪法草案的提出以及通过启蒙运动而形成的民权运动的兴起,对日本人的宪法思想、制定反映立宪主义思想的宪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明治宪法制定以前,合川正道与穗积八束的宪法思想的对立也产生过广泛的影响。合川正道是日本宪法学的创始人。10在明治14年的《宪法原则》、15年的《宪法讲义》、16年的《具体政说政党论》等著作中具体提出了民主主义的宪法理论。他认为,宪法的特点是:明确政权的运用方法,防止权力的滥用;确定被治者对主治者的权利。他强调对天皇大权的限制,提出“宪法居于君主之上,君主居于宪法范围之内”11的观点。即使在明治宪法体制确定后,合川仍然坚持限制君权、保障人权,扩大人民参政权的观点。穗积八束则坚持君权万能主义宪法论,认为“宪法是主权者运用主权的原则,君主作为主权者具有无限制的权力,不能以宪法来限制君权”。合川正道与穗积八束宪法学对立不仅影响了明治宪法的制定,而且表明了日本经院派宪法学的诞生。

  三、宪政模式的选择与传统文化

  宪法是一种文化的产物,反映一个民族传统的历史和文化,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有相应的文化背景。选择何种宪政模式,不仅取决于政治和经济条件,而且还取决于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传统文化。在移植欧美立宪主义思想时,日本重视传统文化的作用。在宪政体制中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传统文化的因素。当然,这种传统文化中既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从比较宪法的角度看,明治宪法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确定宪政体制是有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原因的。下面以文化原因为中心分析一下采用普鲁士模式的具体原因。

  1.西方文化与日本传统文化的冲突

  从某种意义上说,立宪主义是一种文化现象,反映了文化的要求。明治维新以后,新政府着手于一个“近代国家”建设,为了寻求近代国家的模型,明治政府派出许多代表团前往欧美。据资料记载,代表团先后去了美国、英、法、比、荷、德、俄、丹麦、瑞典、意大利、奥地利、瑞士等国家,历时1年零10个月,耗资达百万日元。在考察各国宪政时,他们发现,东西方传统思想的不同点,认为“西洋人勉有形之理学,东洋人务无形的理学,使两洋国民的贫富不同,尤觉生于此积习”。12如大久保希望确立一种“民主政治”与“君主政治”之间的“君民共治制”,这样可以利用天皇的精神权威,巩固新政府中由中下级武士出身的新官僚的统治地位。在日本“不能简单地模仿欧洲各国的君民共和制,当按照我国皇统一系的典例和人民开化程度,斟酌其得失利弊,制定法宪典章”。13.重点研究欧美各国宪法的木户孝允认为,日本人民知识水平低,制定宪法要靠“君主英断”,普鲁士的情况与日本国情相似,因而断言“尤当取者,当以普鲁士为第一”。14岩仓具视在考察中留意欧美各国中封建残余势力的地位和待遇,成为皇室贵族利益的保护者。他强调日本国体的特殊性,要求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政治体制,认为“普鲁士宪法最适于渐进主义”。在当时的欧洲,普鲁士是落后的国家,而且君主权力非常强大。考察团成员们承认英法美等国最为繁荣,但认为其宪政体制不适合于日本国情,同以国家主义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缺乏内在的联系性,反而在促进国家统一和发展中使用军力和保持强大君权的普鲁士文化更接近于日本。“外来的文化和制度是否适合于在日本建立和发展?它们是否就比过去所接受的土生土长的制度和文化更适合于日本人?这些问题也是存在的。”15所以,明治宪法的制定者们采用普鲁士模式时,非常重视传统文化中的国家主义,它又表现为“崇拜天皇的形式”。16

  2.普鲁士政治体制中的军事文化与日本军国主义思想的相一致性

  1873年3月,宪法考察团会见德国首相俾斯麦时,他曾说:方今世界各国,皆以亲睦礼仪交往,然而皆属表面现象,实际乃强弱相凌,大小相侮。18世纪末叶,普鲁士国家王国不是国家拥有军队,而是军队拥有国家,军队把国家当作军营来使用。日本选择普鲁士宪政模式同这种军国主义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明治宪法体制中,有关军队制度基本上采用普鲁士宪法“政权”和“军权”分庭抗礼的“二元主义”体制。根据明治宪法规定,天皇统率海陆军;对于军令权内阁不能过问,由军部控制;天皇通过军部行使军事大权。这种“政治宪法”与“军事宪法”的二分结构使日本走向军国主义文化,为立宪制度的崩溃埋下了隐患。17

  3.普鲁士启蒙绝对主义思想为日本选择宪政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

  宪政模式的选择往往以一定的宪政思想为其条件。启蒙绝对主义是18世纪后半叶欧洲政治史上出现的特有的一种现象。它的主要作用在于欧洲后进国家的“西欧化”和“近代化”。有两个标志:一是把赋予权力的合法性的基础理论从君主神权论转向启蒙主义;二是重新调整君主和国家关系。通过这一理论,君主“自身的社会作用非人格化”,使绝对主义“朕即国家”这一个人专制向“制度化”绝对主义转化。美国学者加格拉尔多指出,绝对君主强调其所扩大的权力乃是国家的权力,并非他们个人的权力,由此获得了这样一种自由,即“可以无限制地扩大国王们行使的权力,而不致被攻击为发展专制政治”。18这一理论对于既要吸收立宪主义,又要保持传统的国家主义的日本来说是十分有用的理论。日本西洋史学家成濑治教授认为,启蒙绝对主义把人民看做政治上还不成熟的人,而要由启蒙的君主在健全理性的名义上,对一切事情实行来自上面的权威性的领导与限制。明治宪法的制定与军制改革是同时进行的,立宪主义移植过程中已带有明显的军国主义色彩。

  4.制宪者的宪法思想对选择普鲁士宪政模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明治宪法的起草班子由伊藤博文、井上毅、金子坚太郎、伊东已代治组成,他们的宪法思想对制宪过程以及明治宪法的结构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伊藤博文去欧洲考察宪法时,早已注意到普鲁士宪政模式对日本宪政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曾征询过赫伯特·斯宾赛的意见,斯宾赛告诉伊藤:“在日本传统结构中有对民族幸福无比有利的基础,因此务必加以保存和培育。对长上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良机。日本能够在其长上的领导下,踏实地向前迈进,而且还可以使日本避免那些在盛行个人主义的国家里不可避免的困难。”19伊藤认为,制定宪法的目的在于实行“宪法政治”,通过引进立宪主义实行“立宪君治”的政治原则。与西方具有不同历史传统的日本,搞宪政首先要寻找国家的机轴。“在西欧各国,宪法政治出现已经千余年,不仅人民熟悉制度,且有宗教为其机轴,人心皆归于此。然而,在日本宗教力量微弱,无一可以作为国家机轴者。”他痛感在日本没有欧洲各国基督教那种“人心归一”的宗教,认为“在我国可以成为机轴者,唯有皇室”。20按照上述宪法思想,他在说明宪法草案内容时确定“力求尊重君权并尽量不加束缚……亦即草案指望以君权为机轴,而完全不加毁损,不敢以彼欧洲分割主权的精神为据”。21

  在宪法中如何确定君主与臣民的关系?伊藤解释说,君主乃君临一国邦家之上者,君主之外皆谓臣民之义也。故必须明了,一国臣民之中不包括君主。

  参与宪法制定的另外一个代表人物是井上毅。他在考察普鲁士宪法时,开始思考把立宪主义引进日本的办法。井上宪法思想的基础是儒学,反对崇尚“革命精神”的英法之学,加强“保守风气”,主张奖励“德国学”。他认为,即使宪法模式“取自西方”,并向德国学习,但要注意把普鲁士宪法的宗旨引入日本,也必须首先明确日本“国家成立之原理”。他从《古事记》中认识到,“知国治国之说法”乃是日本独特的国家原理。“我国国家成立之原理,非君民之约定,乃唯一之君德也。国家之始,基于君道,此语正是日本国家学开宗明义首先应阐述之定论也”,“我国的万世一系虽恐非学术所能阐述,但能够使天皇的统治成为正统的,则是历史的根据。”通过上述分析,他得出结论说:“我国宪法盖非欧洲宪法的翻版,乃远祖不成文宪法在今日之发展者也。”22最后,井上靠古典创立了构成宪法基础的“日本国家学”。从他写的两首和歌中可看出明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制定过程。“巧引异国千色线,织成斑斓日本锦”:“夜梦天照之故国,不忘皇祖古人心”。

  立宪主义的选择是复杂的过程,需要比较制度本身的价值和文化背景,既要尊重立宪主义所追求的共同理念,又要重视立宪主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特殊的历史条件。以日本的情况来说,“以外国法为母法的日本法律有古代的律令又有新的明治时代的各种法律,这些法律虽有支那或欧洲的法律思想,但它根本上受日本固有的思想制约,并以日本方式予以运用。”23

  四、明治宪法体制与立宪主义实质

  立宪主义在日本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个过程首先体现在明治宪法体制的确定上。即需要探讨明治宪法体制所体现的立宪主义具有何种性质,如何评价它对日本近代化所起的作用等问题。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即西方的立宪主义被移植到日本后,与日本传统文化结合成一种独特的立宪主义。这种独特性主要表现在:

  1.明治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近代天皇制国家的完全确立,它对日本的政治和经济制度起了定型化的作用。明治宪法虽规定天皇的主权地位,但同时规定天皇的权限受宪法的约束,如规定权力分立和人权保障。立宪主义和非立宪主义、民主因素和反民主因素的结合是明治宪法体制的重要特点。

  2.明治宪法体制中体现的立宪主义是“把近代立宪主义嫁接在源自古代世界的神政的、家长式观念上、束缚议会权力的伪装的立宪主义”。24日本的统治者一方面主张移植西方的立宪主义,另一方面以保存传统文化为由,保留了封建的等级制度,议会只是天皇行使权能的“协赞”机关。

  在宪法草案审议中,文部大臣森有力曾问:“帝国议会为何机构?”伊藤回答说:“根据宪法第5条,议会似为掌握堂堂大权的机构,恰与天皇陛下之大权具有平等的权力”,“盖此条似乎赋予议会以很大权力,然若从另一点言之,可谓其实乃束缚议会权力,此点务盼善加注意。”

  关于臣民权利的保护,伊藤虽主张它是宪法政治的实质,但同时又说:“在本邦,贵族及人民的参政权,乃天皇陛下所赋予,由此宪法首次确定者也,决非贵族及人民之固有权利也。”在其他内容的讨论中,伊藤的说明常常自相矛盾。如他要求“君权实实在在”,但又强调“立宪整体的本义”,这本身是一种矛盾。可以说,制定明治宪法的目的、内容到实际运用过程中始终存在立宪主义因素与封建主义因素之间的矛盾,是在妥协中寻求协调的。

  3.在日本为什么实行立宪主义?福泽谕吉曾认为,“我日本开设国会,不是由人民的要求而是根据政府的意见致成的,即现在政府内的旧藩士族等,为士族社会的情形所迫,经过各种尝试才促成了国会……日本国民传统习惯,即‘顺良的公德’将在这一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25伊藤博文对引进西方的立宪主义是否有益于国家,曾提出“不可预测”的观点。但“二十年前即已废除封建政治,与各国开始交往,其结果欲谋国家进步,舍此别无其它经营良策”。引进立宪主义的思想和制度一方面是日本社会近代化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是迫于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而作出的一种让步。以日本的“民族精神”改造西方的立宪主义,最后形成外见的立宪主义。伊藤正已教授指出,明治宪法采用的立宪主义不是英国式的议会主义,它采取德国的立宪君主制,以满足统治者富国强兵的政策。芦部信喜教授认为,明治宪法中体现的立宪主义是君主立宪制和神权主义的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歪曲了立宪主义真正价值。

  4.曾参与编纂《宪法义解》的穗积陈重对体现立宪主义原理的日本政体的特征归结为“神政的、家长式立宪主义”,其内容包括:天皇掌握着大权,并非作为其自身固有的权利,而是作为继承神祖的权利,因此日本的政体是神政的;天皇作为日本国民这个巨大家族的最高家长统治国家,因此日本的政体是家长式的;天皇遵循以近代立宪主义最进步的各项原则为根本而制定的宪法行使大权,因此日本的政体是立宪的。日本政体的这种三重性体现着过去和现在的精心结合。26可见,在日本的立宪体制中既有合乎立宪要求的神政和家长制的封建因素,又有反映民主政治要求的立宪主义因素。这种不同因素的相互结合和相互作用是日本立宪主义的重要特征。日本政治学家川岛武宜在评价《菊花与刀》一书时,曾指出:“现在的日本,封建的东西和近代市民社会的东西,日本式的东洋的东西和西洋的东西将会重叠地摄入一张底片上,而且还存在着一个运动的过程,其中一个会影响、反射到其他。对这些不同模式的种种现象若不历史性地予以考察,而只是放在同一个平面上作为并列的东西予以注视的话,那么它们相互间的排斥、渗透、反射和影响等关系就会被忽视。”27这一分析对于理解日本立宪主义实质和形式特征有一定的价值。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的统治者和宪法学家们始终面临着如何认识和处理东西方文化的冲突问题,他们没有选择机械地照搬外国的方法,而是通过“东西方文化的融合”来解决引进立宪主义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儒教、佛教和神道教为中心的日本传统文化适应立宪主义实现的各种条件,在不同的时期通过不同形式对日本近代立宪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成为立宪主义思想的重要源流之一。

  注释:

  1 参见[日]中村元:《比较思想论》,浙江人民出版社,第128页。

  2《中西500年比较》,中国工人出版社,91年版,第324页。

  3[日]家永三郎:《日本近代宪法思想史研究》,第19页。

  4 参见[日]《法学家》,1990年5月号,第28页。

  5 同注④,第28页。

  6[日]依田憙家:《日中两国近代化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67页。

  7 同上。

  8《明治文化全集》第7卷,政治篇,第16页。

  9[日]家永三郎:《日本近代宪法思想史研究》,第64页。

  10[日]家永三郎:《日本宪法学的源流》-合川正道的思想与著作。1980年版,法政大学出版局,第8页。

  11 同上。

  12 伊文成、马家骏主编:《明治维新史》,辽宁教育出版社,87年版,第396页。

  13[日]尾佐竹猛:《日本宪政史大纲》(上),宗高书店,1978年版,第348页

  14[日]芳贺彻:《明治维新和日本人》,转引自《明治维新史》,第395页。

  15[日]森岛通夫:《日本为什么成功》,四川人民出版社,86年版,第134页。

  16[日]中村元:《比较思想论》,浙江人民出版社,87年版,第170页。

  17 佐藤功:《战后日本宪法与立法权优越的变迁》,载台湾《中央论坛》,1984年19卷,第3期。

  18 参见[日]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2卷),上海译文出版社,88年版,第8页。

  19[美]本尼迪克特:《菊花与刀-日本文化的诸模式》,浙江人民出版社,第68页。

  20 参见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3卷),第200页。

  21[日]铃木安藏:《宪法制定与罗埃斯勒》,东洋经济新闻社,1942年版,第98页。

  22 转引自《日本政治史》3卷,第188页。

  23[日]细川龟市:《日本法的制度与精神》,1944年版,第526页。

  24 参见《日本政治史》(3卷),第225页。

  25 参见[日]远山茂树:《福泽谕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0年版,第238页。

  26 参见《日本政治史》(3卷),第223~224页。

  27 转引自《菊花与刀》,第280~281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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