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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发布日期:2011-03-10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温明律师 案例 撰稿

案情:
受聘于唯迪杰公司的员工小王为公司催收货款,却因酒后在客车上酣睡,致3万元货款被盗,不仅赔了钱丢了饭碗,还被公司不依不饶地告上法庭追讨经济损失差额。不过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唯迪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现年28岁的小王是两年前进入唯迪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双方签有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月工资为3,000元。去年324日,小王至河南省濮阳白道口镇为公司催收了10万元现金货款,当天中午应客户之邀共进午餐,讨债顺利,小王一时兴起,喝了半斤多高度白酒。在返回郑州市的客车上,小王一路酣睡,浑然不觉有一只贼手伸进他的挎包。只到客车在郑州市郊抛锚换车,小王这才发现挎包里少了3万元。情急无奈,小王只好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之后小王自掏腰包赔偿了公司7116.20元。一个星期后,小王收到了公司发出的一份通知书,鉴于酒后误事,导致3万元货款被窃,公司决定解除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
 
今年1月,唯迪杰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款22,883.80元及利息463.40元。该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未经仲裁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唯迪杰公司转而又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又被裁定超过了仲裁时效驳回,最后想徐汇法院起诉,向已被公司除名的小王追索失窃货款的差额22883.8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差额,缺乏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温明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案情陈述,小王酒后误事,公司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以看出,若员工本人原因,也就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公司是可以向员工索赔经济损失的。并且,上述法律规定的是双重标准,一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二是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劳动纪律,自我约束,任何一名有正确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劳动者都应知道,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本案小王在收取货款时,明知自身携带巨额现金,仍饮用大量白酒,没有尽到审慎保管和警惕义务,致乘车酣睡货款被窃,存在过错,属于重大过失。
而作为企业,公司也应知晓经营过程中风险与利益共存。管理上要科学有效制度化,在诸如催讨货款的经营行为中,资金流转应通过银行转账等安全的方式,现金流转要两人以上并落实具体案情措施。发生事故,经济受损,即便主要过错在员工,企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过失程度、收入状况以及经济能力法院综合分析对小王已经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认可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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