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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在中国,由于隐私权的文化基础和法律基础相当薄弱,谈到隐私权的时候,人们往往仅仅是将其与一些秘密甚至是一些见不得人的事情相联系。事实上,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甚至可以说,隐私权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现代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而对个人的隐私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1 .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以前更为困难。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由于网络服务商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危险。如美国的I-800U.S.Search网站,输入一个社会保险号,就可以得到该号码用户当前的地址,以及过去10年的地址、电话、出生日期、假名等,还可以提供其保姆、员工、同事、医生、邻居或朋友的相关信息。 美国的Metromail 、FirstDate Solution 等顶级数据采集商,各自拥有900多万个家庭和1.4亿消费者的信息,里面包括人们的出生日期、旅行次数、购买习惯、吃药时间、打电话给谁等内容2.在这样的社会和技术背景之下,本文着力探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一)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或地区的条约中所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3.

    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尽管目前国内对隐私权的定义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一般都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保护公民的私人信息,即保护公民不愿公开或者告人的个人事情,也就是保护公民的私生活秘密不被公开。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隐私权的内容还应该包括个人的私生活安宁,即保护私人生活不受侵扰;有人则认为还应该包括个人的私生活不受非法干涉,也就是在前述信息权和安宁权的基础上再加上个人私事决定权4.

    人类第一次以明确的语言表述隐私权的含义是在1890年。当时,美国波士顿市两位律师沃伦和布兰代斯发表了一篇划时代的文章《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沃伦和布兰代斯在文章中指出:由于技术进步和都市报纸的窥私癖,有必要为隐私提供新的法律保护。快速照相和报社已经侵犯了个人和公民生活的神圣领地,许多机械设备的使用预示着我们面临着这样的威胁:“最亲近的人之间说的悄悄话也将被从屋顶上宣扬出去。”他们明确提出:“个人有不受打扰的权利”5.

    保护隐私最初主要强调独处。此后,隐私权的内容不断增加,如信息隐私、谈话隐私、网络环境下的隐私和个人的自决隐私以及亲密关系等。有人将隐私分为资料隐私、通讯隐私、身体隐私及生活、工作领域隐私四个类别6.当今社会,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强调对个人信息资料的自治权和管理权,即强调资料隐私权的保护。

    综上,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私人事务不受侵扰、不被公开的权利及对私人资料拥有的支配与控制权利。

    (二)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随着互联网这种新型的信息和资料传递手段的出现而产生的,有与传统隐私权重叠的部分,但主要是对于网上个人资料进行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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