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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票”之议

发布日期:2011-03-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争鸣话题】

选举法第五次修正继续保留直选人大代表“委托投票”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修订也增加了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的法律规定。对于我国选举制度中设计“委托投票”的法律规定,褒贬不一。有人认为,选民直选人大代表和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允许“委托投票”,有助于提高参选率;也有人质疑,“委托投票”不仅难以保障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反而有可能导致贿选和暗箱操作。

【笔者观点】

“委托投票”符合我国具体实际,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基层民众选举权的实现;但“委托投票”要以保障委托人意愿的实现为目的,依法应从严掌握,不可滥用。

【观点阐述】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和村委会成员,是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基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人大代表选举,是通过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有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是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基石。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村民直选村委会成员,也是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基础部分。由此可见,依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基层民众选举权的实现尤为必要。

设计“委托投票”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具体实际。现阶段,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员的流动也不断加大,尤其是大量农村剩余劳力向城镇转移务工,农村居民的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现象日益突出。这一人户分离现象,给基层选举实践带来新课题:如何提高参选率?如何保障城市农民工之类的外出人员选举权的实现?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破解了这一课题,赋予了特定外出人员“委托投票”权,这不仅有助于保证和提高参选率,更有助于保障外出人员选举权的实现。

“委托投票”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从严掌握,不可滥用。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依照这一条款规定,选民如果在人大代表选举日外出,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它选民投票;接受委托的选民一人最多只能接受三人委托,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为防止贿选和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现象出现,选举委员会一方面要审查委托选民是否确有必要“委托投票”,另一方面还要审查选民接受委托是否超过法定上限人数,依法从严掌握,尤其是不能为了追求参选率而滥用“委托投票”的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这一选举村委会成员的“委托投票”与选举法规定的选举人大代表的“委托投票”有所不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注意:选民委托投票只能委托自己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接受委托的村民没有受托人数限制。为防止贿选和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现象出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严格限定“近亲属”范围,及时张榜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接受村民监督,以利于近亲属接受委托能够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作者简介】
滕修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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