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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一把手”:体制内外要形成合力

发布日期:2011-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属于体制外围的监督,在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创新,并在一些环节上实现突破,应当比上述体制内的改革难度更小,可操作性更强,“试错成本”更低。因此,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可以考虑先从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突破与创新做起

  大量涉及腐败的案件表明,虽然反腐倡廉机制、民主监督机制不断健全,权力寻租的空间越来越狭小,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依然频频“出事”。如何有效监督“一把手”,规范、限制其用权,中央和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中央办公厅去年颁布《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组部同时制定了《干部选任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任监督体系(2月15日《人民日报》)。

  在党政机关、国家机关,“一把手”具有最高的权力职能,往往被认为代表了领导机关的形象,如果有人从“一把手”身上挑出了什么毛病,往往会被认为损害了领导机关的职能和形象,甚至被提升到某种骇人听闻的高度。故此,对“一把手”进行监督,规范、限制“一把手”的权力运行,在很多地方和部门都是高度敏感、讳莫如深。然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所有官员的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和限制,“一把手”也不能例外。

  2004年初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等党的最高层领导干部,也成为了监督对象。在当前国情条件下,以《党内监督条例》为依托,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监督主体形成合力,对党政机关、国家机关“一把手”进行监督,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上述监督主体中,前四个主体严格说来属于体制内部的监督,分别涉及党内民主、行政管理体制、人大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这些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敏感点,需要大胆突破、稳步推进。

  相较之下,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属于体制外围的监督,在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创新,并在一些环节上实现突破,应当比上述体制内的改革难度更小,可操作性更强,“试错成本”更低。因此,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可以考虑先从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突破与创新做起。

  群众监督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但群众监督要真正发挥作用,也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由于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迟迟未能建立,普通公民无法通过法定渠道了解官员的财产状况,无法从官员的住房、股票、家庭成员供职等方面判断其廉洁程度,使得群众对官员的廉政监督几乎无从谈起。同样是“一把手”,一个县委书记很可能在县城和省城拥有多处住房,一个省长可能只住着一套普通的三室一厅,但只要他们的财产没有公开,人们就既不能肯定前者一定是贪官,也不能肯定后者一定是清官。

  同样,舆论监督也大有可供突破的地方。比如,长期以来各地在媒体管理上奉行一些“潜规则”,使得媒体在监督“一把手”问题上一直处于失语状态。即便是改革老将吕日周担任山西长治市委书记时,破例允许长治市委机关报《长治日报》对市委市政府领导点名批评,《长治日报》也点名批评了多名市委市府领导,却从未点名批评过“一把手”吕日周。

  其实,舆论监督突破诸多成规并不难。朱镕基同志担任国务院总理的时候,曾对以舆论监督见长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组说,“我是你们的一名热心观众和支持者,同时我也是你们监督的对象”,鼓励《焦点访谈》对他本人进行舆论监督。国务院总理可以是《焦点访谈》监督的对象,市委书记、市长为何不能是市委机关报、市电视台监督的对象呢?省委书记、省长为何不能是省委机关报、省电视台监督的对象呢?

  谁赋予了官员权力,谁才能真正对官员的权力进行限制。要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督、限制,必须通过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体制改革,充分保障人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明确和落实“‘一把手’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这个至关重要的命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一把手”限权有多难,各项体制改革就有多难;而从各项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对“一把手”限权的希望。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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