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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瘾”被认定为精神病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11-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络成瘾是指由于精神中枢经常接受网络这一外界刺激而形成的习惯性,并且对上网有浓厚的兴趣。上网兴趣浓厚是网络成瘾的主要原因,与某些人看足球上瘾的特点相似。

  相当一部分人可能只是将上网当成一种浓厚的个人兴趣而沉迷其中,这种人不属于《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定义的网络成瘾者。根据《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网络成瘾是指个体反复过度使用网络导致的一种精神行为障碍。

  网瘾精神病人免责的条件

  法律是讲求公正的,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会充分考虑一个人的认知水平、行为能力问题。根据我国刑事、民事及行政方面法律的规定,精神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与非精神病人是不一样的。但是,并非只要是精神病人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免除法律责任也是有一定条件的。

  鉴于精神病人免除法律责任是有一定条件的,作为精神病人的一种,医学上认定的网瘾精神病人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在医学上认定的网瘾精神病人,还要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评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判定其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即使被认定为网瘾精神病人,如果可以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依然是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依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辨认自己行为的网瘾精神病人,依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行政责任方面也适用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同样的道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违反法律的网络成瘾者如果免除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网络成瘾者为精神病患者;网络成瘾者在违法时具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法定条件;经司法鉴定确认网络成瘾者具备以上条件。

  网瘾精神病人对法律的影响

  精神病作为一种严重的脑疾病,降低了人的认知能力,这种疾病使当事人不能辨别、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本文认为,如将网络成瘾认定为精神病,将扩大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病”问题的规制范围,也将使免除或部分免除法律责任的对象范围扩大。综合分析,主要影响如下:

  首先,在民事法律上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如果网络成瘾者被认定为精神病人,而司法鉴定认为其在民事行为发生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则该网络成瘾者为无民事行为人。如果该网络成瘾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则该网络成瘾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网络成瘾者被认定为精神病人,根据法律规定,则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网络成瘾者被认定为精神病人,则在民事上产生以下两方面的影响:需要为其设定监护人;本来应由网络成瘾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转嫁给了他人———监护人。

  其次,在刑事法律上的影响。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网络成瘾者被认定为精神病人,而司法鉴定认为其在犯罪行为发生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该网络成瘾者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如果该网络成瘾者“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可以从轻处罚。

  再次,在行政处罚法方面的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网络成瘾被认定为精神病人,而司法鉴定认为其在行为发生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对该网络成瘾者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最后,对司法鉴定的影响。将网络成瘾认定为精神病,对司法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鉴定结论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重要证据,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成为决定案件结果的唯一证据,稍有不慎,则有失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成瘾者是否为精神病人的鉴定将是极为困难的一件事。网络成瘾作为“瘾”的一种,毕竟不同于传统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病,对传统精神病的鉴定尚且不容易,何况是对网络成瘾精神病人的认定呢?事后再鉴定行为发生时网络成瘾者是否“能辨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则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对网瘾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需客观、科学、严谨。

  另外,将网络成瘾认定为精神病,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难。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可能借口其是一个痴迷于网络的人,而由此逃避法律责任。即使《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严格认定了网瘾的症状表现,如“每天上网超过6小时,连续超过3个月”的条件限制,如果某人有预谋的犯罪或违法,完全可以在半年前做足准备工作,使自己成为一个“网络成瘾者”,同时,该行为人还可以专门安排他人证明自己已经“每天上网超过6小时,连续超过3个月”。如此,鉴于司法鉴定制度的缺陷,该行为人就有可能逃避法律的惩戒。

任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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