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发布日期:2011-03-25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的自有大货车于2007年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参加了车辆保险(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1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行人撞死。因死者系农村户口,因此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农村标准给予赔偿,农村户口的赔偿额为不足十万元。因此张某和死者家属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未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死者家属提出大量证据证明应当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请求,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的数额共计二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我代理张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张某保险金。保险公司仍以原意见提出答辩,坚持按户口性质进行理赔。我的代理意见是:按照车辆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投保人张某已经按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结果,承担了给付死者家属城镇标准的赔偿,那么法院的判决当然为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也应当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给付张某保险金的义务。后经法院审理确定,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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