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债没还完
发布日期:2011-03-26 作者:赵彤律师
小沈阳在小品《不差钱》中,有这样一句精典的台词:“你知道人生最痛苦的是什么吗?是人死了,钱没花了。”可在刘某的心里,人生最痛苦的是人死了,债没还完……
【事件回放】刘某与郑某是老两口,2004年郑某想做做化肥的生意,由于手头上没有现钱,郑某找到了村里面曾经与其在生意上合作过的老朋友李某,向李某借了30万,郑某写了一张欠李某30万元的欠条,二人既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还款利息。这钱一借就是三年,郑某的化肥生意也没做起来,到了2007年的时候,李某终于找上门要钱来了,郑某恳请李某再宽限些时间,李某看在老朋友的面上答应了,李某要求郑某重新写一张欠条,于是郑某又重新写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用这张欠条抵顶2004年的那张欠条。按理说,既然郑某2007年重新写了欠条,那2004年的欠条应当由郑某收回,可郑某在这个问题上就大意了,郑某觉得既然李某肯这么开恩,又是多年的老朋友,不会差事的,郑某就没及时收回2004年的欠条,这导致李某手中持有两张分别由郑某签字的共计60万元的欠条,但实际上郑某只欠李某30万元。2008年的时候,郑某手头有了好转,陆续偿还了李某20万,并且李某也给郑某打了收条,眼看这欠款就要还完,可偏偏噩耗传来,郑某因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死后,李某将郑某的妻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2007年欠款30万元及当时约定的口头一分利息。
【一审庭审情况】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刘某出示了由原告李某签字的20万元收条,证明原告所起诉的2007年的30万元欠款,郑某在生前已经偿还了20万元。原告李某当庭出示了2004年的欠条,认为郑某生前所还的20万元偿还的是2004年的30万元欠款,并非偿还的是2007年的30万元欠款。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之夫郑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郑已故,其遗产由刘某依法继承,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继承履行被继承财产人的债务,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李某主张借款利息的请求,虽然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本院应根据公正、公平原则,应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被告刘某应当支付利息。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刘某咨询了笔者,笔者通过了解案情后,就本案存在的问题向刘某做了回答,刘某决定聘请笔者作为本案的二审代理律师。
【二审代理意见】一、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李某起诉刘某偿还2007年欠款30万元,上诉人刘某出具了已偿还20万元的收条,被上诉人却提供2004年的欠据一张,用来证明郑某生前所还20万系偿还的2004年的欠款,笔者认为, 2004年的欠据在本案中缺乏关联性且不能直接对抗郑某已偿还2007年欠款30万元的事实。二、一审法院认定,郑某与被上诉人李某2007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及具体的利率,根据公正、公平原则,郑某应当向被上诉人李某支付借款利息,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2004年和2007年的两张欠条同时存在并仍由被上诉人李某持有,而上诉人刘某没有提供其他已偿还款项的证据情况下,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和生活惯例,应是先偿还形成在先的借款。因此,应视为上诉人刘某主张的已偿还20万元系针对2004年形成的借款,即本案诉请的30万元应当由上诉人刘某偿还。关于30万元的利息,二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即对被上诉人主张的利息没有支持。
【律师忠告】宣判后,笔者找到了二审主审法官,主审法院提出“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和生活惯例,应先偿还形成在先的借款,因此应当认定郑某所还的20万是偿还的2004年的欠款,而非偿还的是2007年的欠款”。法官依据法律判案,没法律依法理,没法理依习惯。法院的判决依据“一般交易习惯和生活惯例”没有错误。
在我国民间的借贷关系中,因交易手续不健全、不正规而存在大量的交易风险,本案正是郑某基于朋友的面子没有收回2004年的欠条,最后导致郑某的妻子吃了官司败了诉,李某与刘某两家的关系也因这场官司由唇亡齿寒变成了形同陌路。笔者提醒大家,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一定要秉持谨慎的态度,莫以平日之间的交情好,而不重视交易过程中的环节,靠哥们的个人信誉最后还是吃了大亏,这死无对证的债务,最后还是要由刘某来偿还了。
承办律师:赵 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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