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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现实解读——兼论能动司法的实现路径

发布日期:2011-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能动司法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纠纷解决方法,延伸司法职能,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地方大局,通过多重实现路径,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灵活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服务。

关键词:能动司法 司法职能 实现路径



一、能动司法是什么?

能动司法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并不相同,在理论界是与被动司法、司法克制相对应的司法能动主义的简称,指法院以实现实质正义为目标,以司法权的社会化功能为重心,以法治精神为依托,在司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积极灵活的法律方法,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的理念和行为,主要表现为法官的司法审查和自由裁量权。1实践中所讲的能动司法,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主动了解大局和群众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和行动。2本文即是在司法实践的语境中展开研究和论述。

司法实践中,能动司法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将审判职能向外延伸,承担起部分社会责任,这是新时期司法功能的一种延伸、补强和完善。王胜俊院长概括的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三个显著特征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法院和法官以实现法律的形式正义为基本职能,但又不局限于这一职能,而以一种积极的态度,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更高价值目标,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正义局限。3法官不再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和程序,而是在遵守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地方大局。因此,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承担起更多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是我国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优良传统的延续。坚持能动司法,不是人民法院应对危机的一时之需,而是关系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1

二、司法为何要“能动”?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方式方法上的能动,本质上并不是否定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而是对司法中立性和被动性的合理修正和完善。由于法律的不明确性、不周延性以及滞后性,如果法官坚持被动、机械地适用法律,可能会导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紧张加剧。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时度势,自觉校正在当代的社会角色,自觉调整司法与社会尤其是政治的互动关系,通过能动司法,丰富司法手段,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承担起更多社会责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能动司法是党和人民需要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政治需求。

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种纠纷不断,各种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党和政府而言,司法首先必须回应和关照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这种社会需求,希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过程能够化解更多的社会矛盾,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实际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也绝不单是政府的义务,也是法院的应有责任。法律与政治有着天生的密切关系,司法本身就是政治的创造物,司法权也是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承载着重要的政治功能,其有效运转也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撑和保障。

(二)能动司法是法院化解矛盾、维护司法形象的现实需要。

鄱阳湖经济区建设涉及到城市建设、产业升级、环境治理等一系列重大复杂问题。由于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多种矛盾的交织,各种诉讼案件会大量增加,案件执行难度不断加大。法院传统方法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逐渐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在下降,涉诉上访案件不断增多,这都严重影响法院的自身公正形象。鉴于这种情况,法院急需从理念上实现被动司法向主动服务转变,从工作方法、司法效果上更加便民利民,任何决策、政策都要体现民意、反映民意、服务民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能动司法是诉讼当事人经济与便利的理性选择。

当事人最关切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能否比较公道有效地解决自己的问题,往往不关注所谓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和形式合法性与理性正义。对法院的上门服务、假日法庭、巡回法庭等便民利民措施十分欢迎和赞赏,法院利用各种社会机构进行调解的手段也更具有亲和力,当事人心理上的认同和接受也促使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三、司法如何能动?

能动司法在江西省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根植于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这一宏伟事业的丰富司法实践中。能动司法要求破除束缚司法能动的思想和制度障碍,不断深化能动司法研究,强化能动司法的实践,做到能动地依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动地提升司法公信力,能动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一)紧紧围绕为鄱阳湖经济区建设服务。

从司法的价值和功能的角度来看,任何司法都要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都要追求一定的价值取向。合目的性是司法的重要属性,合正义性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司法权作为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务于我省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国家级战略规划,符合全省人民根本利益。因此,相关法院需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这一中心工作,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加强对经济形势变化的司法应对,更好地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将审判工作同经济建设紧密结,服务工作大局。

注意发挥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大招商引资保护力度,切实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审理好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设计面广,事关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依法处理好事关“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城建项目等事关规划全局的纠纷”,应用法律的智慧配合经济建设大局,当好助手参谋,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2.依托司法职能,积极帮扶献言献策。

通过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坚持把执法办案的工作要求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呼应、巧对接,提升法院各项工作的能动性和前瞻性。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项目建设可能遇到和出现的问题,发挥自身精通法律法规、熟悉诉讼程序的优势,通过开展法官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宣传法律知识,参与情况分析,梳理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降低当事人司法成本。如通过对涉及借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房地产买卖纠纷、建筑材料买卖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降低企业法律成本,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减少诉讼纠纷的发生。

3.强化审执工作,发挥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审判活动实质上是对社会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执行活动是将法律上应然权利转化为当事人的实然权利。两者结合不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更发挥着对社会主导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功能。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引导社会成员自觉守法、用法,充分发挥法律引导人们认同社会主流价值观,尊崇社会正义,提倡社会诚信,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能动执法办案,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的目的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人民法院积极主动的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通过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无论是司法政策、措施的出台,还是个案的审理执行,都必须从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避免出现裁判、执行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增多一群失业者的现象。

1.积极受理案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解决争议是法院存在的价值和依据,以司法的方式解决纠纷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能动司法的理念要求,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可以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的,法院应当受理,尽力化解纠纷。但应避免在特定条件下,某些地方党委、政府为了推卸责任而敦促法院能动司法,有意无意地把法院推到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如果法院迫于外来压力介人,无论怎样处理都会惹出更大麻烦,引发更多争议和纠纷。司法只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既不是第一道防线,也不是最坚强的一道防线。2

2.发挥主导作用,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

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在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及时裁判和裁判得到及时执行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只有通过法律的高效实施,才能使作为社会主体的民众体验到法律的正义感和可依赖性,法律的信仰才能建立,司法权威也才能得以树立。正如莫诺·卡佩莱蒂所言:“在现代社会的动力下,诉讼延迟尤其不可接受。长久的裁判是恶的裁判,诉讼过分延迟等同于拒绝裁判”。1为了提高效率尽快实现正义,法官需要发挥主动性,主导诉讼程序。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弱化法官的主动作用,会导致一些裁判公信力不足,产生不利的社会效果。

  3.依职权调查取证,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取证难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欠缺的现象,完全依靠当事人举证有时难以查明案件的事实。近些年来,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能被弱化,这种倾向已经影响到一些案件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人民法院通过强化调查取证职责,充分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法官通过调查取证、分析比较证据、形成内心确认,对案件事实作出更加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为准确判案打下扎实的事实基础,确保公平公正。如果法官坐视案件事实认定可能有误而不管,则是对不利当事人一方进行的司法伤害。这种司法伤害动摇的是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因此,必须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回归法院查明事实、明断是非的职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充分发挥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4.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便民利民。

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为了最大限度地服务大局,实现实体公正和实质正义,必须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组成特色法庭,开展巡回审判等灵活多样的审判方式既有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也可为广大群众开展生动有效的法制教育;判决之前采取多种方法强化调解工作、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执行工作领域,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努力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破产重整、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等灵活有度的司法措施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方面的能动作用。

  司法是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政治功能。发挥司法在参与社会治理,引导公共政策的形成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是能动司法不可缺少的环节。

1.通过法律适用,填补法律漏洞。

针对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的特点,法官充分运用其理论积淀和生活经验,在科学的逻辑思维指导下,通过个案的审理,弥补法律漏洞。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也进行着重大的调整,实践中容易发生各种当事人权利直接碰撞的新型案件,只有通过各级法院的创造性司法活动,才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化解冲突,为各个重大项目的平稳推进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通过行政审判,参与社会治理。

行政诉讼制度是以制约行政权力的设定、运作为宗旨的“民告官”制度,对于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增强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沿着法治化的轨道有序运行。

 3.通过司法建议,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服务举措,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重要形式。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针对地方党委、政府的某项中心工作需要改进或完善的方面,针对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有利于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再犯、改进工作,减少风险。因应我省实际情况,尤其是在我省宏观经济环境充满变化,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多,周期长,极易导致经济纠纷发生的情况下,更应重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和社会安全的法律风险,加强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建立全方位、动态化的司法建议机制,对审判工作中发现普遍性或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结合法院的审判职能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1、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著,黄金荣译:《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2、陈志远著:《强化能动司法,促进工作发展》,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3期,第001页。

3、万鄂湘著:《中国司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春之卷。

1、公丕祥著:《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上)》,载《光明日报》,2010年6月24日。

2、苏力著:《关于能动司法》,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期,第5页。

1、[意]莫诺·卡佩莱蒂著,徐听译:《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权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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