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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

发布日期:2011-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司法不能承受之重:规则之治与能动司法

一直以来,能动司法——这一舞动在法律规则和社会价值之间的精灵——承载着太多的分歧与争论、希冀与忧虑。司法实践中,它是立法中心模式和司法中心模式竞争的地带,是“规则之治”与“司法能动”耦合的中心。通过规则之治这一法律体系内主导性评价标准对不特定发生的案件进行裁断,其引发争议似乎无可避免。中国倡导并正在走向法治的时代,也是人民权利意识觉醒和勃兴的时代。“为权利而斗争”成为社会的自然诉求。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民众总是渴望得到有力的保护,而通过规则之治解决公民之间的法律纠纷,有时却显得力不从心,无所适从,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能动司法做了全面科学的阐述,并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为我们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特别是对江西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中,基层法院如何自觉将能动司法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更好地履行法院的历史使命和崇高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能动司法命题的提出,不仅是应对近年来的金融危机、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实现的因应之策,更是对司法规律和特征的再认识,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深化。能动司法的提出,一方面是由于规则的漏洞、语言的模糊及社会转型期新兴权利的出现,使立法不足不可避免;另一方面能动司法有利于使司法机构获得民众的理解和信任,增强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基层法院身处在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基层法官既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主力军,又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推动者,还是公正廉洁执法的主体和践行者。随着近年来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基层法院面临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如何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 “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主动服务鄱阳生态经济区建设,是当前全省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制度背景:对能动司法的解读

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法律的框架下,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严格适用法律和公正司法,根据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并有序运行的理念和行为。能动司法,就是在法律内在精神的框架内,对司法工作的创新,对司法职能的拓展。

从司法权本身的规律看,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是司法工作的一体两面,司法的被动性更多地只是对司法的某个阶段的程序要求,而不是对司法的整体价值判断。就整个司法运作过程、整个司法权行使而言,积极能动是主要方面,消极被动是次要方面。因此,能动性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和运作规律。

不仅中国强调能动司法,世界各国都很重视能动司法, 多数国家的司法中都存在能动司法的观念和实践, 但是由于历史发展、文化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 不同法系或法域国家对能动司法的理解与认识不完全一致, 发展方向和领域各有侧重,工作着力点和程度也不一样,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能动司法更多强调司法机关在国家公共政策的形成以及参与社会治理和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如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比较强调法官造法,通过判例确定规则和完善法律规范,甚至通过行使违宪审查,确保良法之治。二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能动司法强调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能动性,强化法官在司法过程发挥主导作用,主动引导司法程序,程序不能完全由当事人支配和主导。三是中国大陆法院主张的能动司法,强调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三种情况,都是能动司法发挥作用的可能空间和领域。当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互借鉴、融合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由过去围绕司法被动性的激烈辩论,转而都越来越重视和强调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就我国而言,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具有广阔的作用空间。我国从比较贫穷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出来,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用了一二百年走过的市场化历程,并且是在发达国家的包围和压力之下取得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成就,但如此高速发展必然会积累大量社会矛盾。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都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应当是能动司法,这是新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更是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社会转型期面临的矛盾以更加集中、直观的方式呈现出来,争端和冲突层出不穷,形态更趋复杂和多样化,并且不断向纵深发展。由于受儒家思想、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商业规则等非法律因素长时间的浸润影响,我们还有部分案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很难达到案结事了。一些企业改制、拆迁争议、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借贷纠纷、劳资纠纷等案件大量涌入法院,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激烈的信访、闹访事件,甚至是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党和政府面临空前的困难和压力。在这种背景下,各级法院作为我党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地介入社会现实,灵活应对,采取了各种能动司法策略,在调节、缓和社会矛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各界已形成共识,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种有效地“服务大局,为民司法”,成为历史的必然。

因此,在我国,能动司法的核心是,为了应对社会转型期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法院应当根据现阶段国民素质不高、惧诉心理根深蒂固的国情,立足于公平正义法律价值,着眼于司法为民主题,适度矫正施行过度的司法被动原则,以积极的姿态主动介入社会,以达到解决、化解和预防矛盾的目的,积极深入基层和社区发现矛盾,加强与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的沟通配合,组织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解决纠纷。能动司法应当是人民法院在当前乃至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的重要政治主题。

三、合理界定:能动司法的范围、限度

能动司法的作用应当是有限制、有边界的。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合作基础之上的社会治理,是集各种社会机体为一体的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过度的、违背执政规律的能动司法,会给执政活动带来不应有的损害,也会给司法自身带来损害。能动司法不能以扭曲司法职能、损害司法权威甚至执政权威、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为代价。因此,应厘清能动司法的范围、限度。

(一)发挥法官在调查取证和认证事实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近些年,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能有所弱化。但是,从审判实践看,我国普遍存在取证难和当事人举证能力欠缺的现实,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引起不少涉诉信访当事人为实体利益而奔走相告。充分发挥法官在调查取证和事实认定方面的主动作用,是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近现代,我国司法实践中都十分注重实理勘查,广泛收集证据,密切联系群众,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许多经典的故事在社会上广为传诵。

(二)做好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方式,贯穿于审前、审中、审后等各个阶段。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就是做好释法明理工作,认真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讲解法律,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寓教于审,寓教于执,寓教于访,努力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努力促进案结事了。

(三)积极履行司法的延伸职能。通过裁判以外的方式促成司法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的扩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法治宣传教育,这是人民法院所必须承担的一项法定职能;二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这也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能之一;三是参与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四是就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向党委、立法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不超越法院自身职能,不替代其他部门职能。能动司法要求法院以更积极的方式进入社会发挥作用,要求服务大局、服务人民,但不能因此损害法官的中立性,更不能超越法院的自身职能。法院代行其他社会公共管理部门职能,实际上是对其他部门职能的一种干预或侵犯。能动司法不是司法权的肆意扩张,不能用裁判的方式来解决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事务,更不能去行使本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行使的公权力。如果超越司法权,代行社会治理或当事人自治职能,则可能使司法丧失独立性,使社会纠纷解决的分工趋向不合理。

四、实现路径:能动司法如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是当前全省的中心工作,法院不能直接招商引资、洽谈项目或组织生态经济区产业开发,但法院能够为项目的实施和推进提供司法保障;能够为“亲商、便商、安商”和维护客商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能够为解放生产力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面对新形势下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基层法院要立足于自身的司法职能,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能动性,应坚持以人为本,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一)培植能动司法理念。一是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既要考虑社会稳定,又要考虑经济发展,既要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社会对裁判的承受限度;二是要始终坚持把端正执法指导思想作为重要前提,切实加强法官的人民性教育,使广大法官从内心深处打牢维护人民权益的思想根基,进一步解决好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根本问题;三是要为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服务、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便民服务,通过能动司法、有效服务,把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到一个新水平;四是要自觉地把当前工作置于鄱阳湖态经济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去部署、去安排,始终与党委合心合力、同步同调,确保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工作推进到哪里,司法服务活动就覆盖到哪里。

(二)明确能动司法工作着力点。一是在坚持共产党领导下能动司法。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有自己的司法权,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部署开展工作,包括工作重点的安排、重点案件的办理等,都要立足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二是在服务大局中实现能动司法。要贯彻好、执行好党委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和政治智慧,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积极而理性地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予以科学处理。三是在追求司法效果上能动司法。法官要在工作理念、态度、方法、作风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功能。四是在保障民生上实现能动司法。要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平安,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的优质服务、人文关怀和亲和力,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五是在促进和谐上实现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必须在审判实践中更加注重案结事了,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尽可能地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亲民安商服务。一是要求在诉讼的各个环节,为群众提供热情便捷的服务。在立案环节,设置立案信访便民服务窗口,加强诉讼引导、诉讼流程介绍、查询咨询服务、风险提示、首问负责、公开承诺等,及时立案,高效审理,优先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二是主动为重大项目建设当好法律参谋、法律助手,尤其要积极为优势产业、高科技、低碳经济等大项目、大企业招商引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深入企业进行走访,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菜单式”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涉法问题,努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三是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平台,对涉及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土地、水利、山林、房屋拆迁等权属争议案件,必须进行现场勘查,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要做到案结事了。四是做好司法协理工作,按照“架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行科学、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覆盖农村与城市的司法协理工作网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将矛盾化解劝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在边远地区设立“法庭便民工作站”,和“便民诉调联系点”,定期到各站点巡回办案,上门调解、普法和审判。向有关村组发放便民诉讼联系卡,方便群众诉讼,使民事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地调处。

(四)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充分发挥民间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深入推进诉调对接机制,使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对接,实现功能互补、良性互动。注重加强各种民间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的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衔接,加强专门性、行业性及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分工与衔接,搭建协调与指导对各种纠纷解决机构的平台,以实现对纠纷处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组织协助调解的综合协调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要强化司法的引导功能。通过不断创新审判、执行工作,对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引导人们对法律合法化和正义性的认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具体工作中,要发挥社会引导功能的自觉性、使命感、不仅要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还要引导人们认同社会主流价值观,尊崇社会正义,促进人心向善、社会和谐。各地法院采取多种方法强化调解工作、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上犹县人民法院 傅勇辉 彭修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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