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受贿案在二审被改判
发布日期:2011-04-14 作者:高冬竹律师
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并委托高冬竹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高冬竹律师经调查发现一审判决认定朱某某受贿犯罪事实中的一节,即收受某家电有限公司经理杨某某贿送一台亿维牌32吋液晶电视机的事实并不存在。该电视机实际上是朱某某之妻许某某在2009年6月8日与其父和某司机一起到杨某某的门市部支付2800元所购之物,不是杨某某为感谢朱某某在业务上的关照而派人送上门的贿赂之物。朱某某不知情将家人购买的电视机误以为杨某某贿送,在侦查阶段为了争取良好表现主动作了交代,而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一审阶段都供认不讳;行贿人杨某某出于种种考虑也作了与朱某某供述基本相同的证词。为了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高冬竹律师申请二审法院通知四位证人到庭作证、质证,当庭出示和提交二份书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高冬竹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1年3月25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朱某某较轻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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