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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规避监管 少数企业打起特许经营“擦边球”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段时间以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行业在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经营不规范等原因,引发了很多了纠纷。国家主管部门为此加强了对特许经营的监管,在2007年先后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但近期海淀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些销售代理合同、经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却发现,少数企业在推广产品、技术的过程中,虽然不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却利用其他合同形式进行与特许经营极为相似的经营活动,而且也存在着夸大宣传、产品品质参差不齐的现象。这种打“擦边球”的方法规避了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也引发了很多纠纷。
合同类型“擦边”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湖南省某市的李先生与北京X发展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北京X发展公司授权李先生在湖南省某市代理销售该公司的自动化家具产品,合同期限1年。合同第3条约定,李先生向北京X发展公司支付代理押金8万元;第4条奖励政策约定,产品销量累计达代理押金的两倍则返还五分之一的押金,当产品销量累计达代理押金的十倍时返还全部代理押金。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支付了代理押金8万元,北京X发展公司为李先生出具了授权书。此后,自动化家具产品在湖南省某市的销售情况并不理想,李先生的产品销量始终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返还代理押金的销量要求。合同1年期限结束后,李先生没有与北京X发展公司续约,而是要求退回8万元代理押金,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只能在2009年8月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X发展公司退回代理押金8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查明,双方合同中未明确代理押金为代理费,也未约定合同期满后不再返还押金,仅有交纳代理押金和按销量进行返还奖励的约定。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第4条奖励政策的约定只能说明在合同履行期内,北京X发展公司会依据李先生的销售情况对其进行奖励。该约定并非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返还押金的条件,不能据此推导出合同期满后不退还代理押金。鉴于合同已到期,法院判决北京X发展公司向李先生返还8万元代理押金。

法官解读:

特许经营、加盟经营活动的一大特点就是为了取得特许方的授权,被特许方需要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即“加盟费”)。而海淀法院的法官发现,少数公司不签特许经营合同而利用其他类型合同巧立名目地向创业者收取各种费用,打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擦边球”。上述案例中,北京X发展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是销售代理合同,但向李先生收取了8万元“代理押金”,且认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必再向李先生返还。与此类似的还有与创业者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收取技术服务费、技术维持费;与创业者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收取合作费、保证金等。虽然所签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收取的也不是特许经营费,但从实质上来说,这些收费的销售代理、技术服务和合作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活动是很相似的。创业者与推广企业所签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不仅仅是产品或技术本身,更是经营权利、营销模式等经营资源。而且推广企业都是在收取一定费用之后才向创业者提供产品、技术,再由创业者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经营。而创业者除了支付特定费用外,购买产品还需要额外支付货款。由于不采用特许经营形式,这些经营活动规避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对特许经营在经营资格、备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客观上使创业者无法更深入地了解产品、技术的信息,容易在合同履行、费用返还等方面引发纠纷。

宣传推广“擦边”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贵州省某市的刘先生来到北京,在位于某著名高校科研楼内的北京清大X技术研究院办公室与该研究院签订了一份产品区域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刘先生向北京清大X技术研究院交纳8000元区域代理费后,北京清大X技术研究院授权刘先生为该院旧电池检修系统在贵州省某市的代理销售商。北京清大X技术研究院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宣传等方面为刘先生提供支持。刘先生支付了代理费8000元后返回贵州,但他开展业务后却发现,另行支付货款购买的旧电池检修系统问题不断,无法达到事前宣传的修复效果。刘先生多次要求北京清大X技术研究院解决问题,但该研究院仅仅是通过电话予以指导,且为刘先生更换的新产品也仍未解决问题。刘先生便将北京清大X技术研究院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代理费、货款。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在刘先生提出产品使用方面的质量问题后,北京清大X技术研究院并未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为刘先生提供服务,而仅是通过电话进行指导。其后,该研究院虽然又向刘先生更换了新设备,但依旧未解决刘先生在使用、销售设备中产生的问题,导致刘先生无法在约定区域内正常销售产品,无法实现签订代理合同的目的。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要求北京清大X技术研究院返还代理费、货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少数企业在宣传推广时使用易使人产生混淆的名称和方法,打起与知名大学关系的“擦边球”。海淀法院的法官发现,因为相似纠纷被创业者起诉的一些企业使用了易让人联想到著名大学的名称,例如“清大X技术研究院”、“清大X环保公司”、“清大X科技公司”等。而少数企业就在著名高校周边的科技园、写字楼中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地,有的甚至在大学校内设立了办公室。这些企业在宣传材料中暗示自己与著名大学有合作关系,有的企业更是直接宣称自己运用了高校的技术。此外,部分非公司类的企业将企业名称注册为“清大X研究院”、“清大X创业中心”、“清大X科技开发中心”,淡化了自身的企业性质。这些“擦边球”方法容易使人产生这些企业与知名高校有关的错觉,但实际上它们与知名高校没有任何关系。在刘先生的案件中,北京清大X技术研究院的办公室虽然在某著名高校校内,但与高校没有任何关系。虽名为“研究院”,却是一家合伙企业。在这些含混方法的背后,北京清大X技术研究院并不能给刘先生提供合格的产品和全面的支持,这是发生纠纷的一大原因。

法官提示:

以销售代理、技术服务、合作经营等合同取代特许经营合同来开展经营的方式,打了特许经营的“擦边球”。这种方式规避了国家相关部门对特许经营的严格监管,再加上宣传的不实夸大、产品实用性低等原因,极易引发纠纷。法官建议广大创业者应该注意:

一、细读合同条款,谨慎签订合同

在签订相关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可以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对于对方要求签订销售代理、技术服务、合作经营等合同并且支付代理费、技术服务费、合作费等费用的情况需要认真考虑。如无法准确评估签约的收益、风险,最好转而寻找模式成熟、经营规范、备案齐全、信息披露完备的特许加盟商进行合作。

二、多咨询,多了解,不轻易相信广告宣传

由于不采用加盟的方式,推广企业没有已经经营较长时间的直营店面,单纯的产品使用演示不一定能让创业者真正了解产品、技术的实际情况,这在客观上加大了创业者评估市场潜力,预测风险的难度。因此,对于一些陌生的项目、产品,除了推广公司的广告宣传和现场演示外,创业者应在签约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相关的背景情况。比较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搜索和询问。通过网络可以搜索出一些企业开展销售代理、技术服务经营活动的情况,甚至包括一些亲历者的切身体会,可以为创业者提供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三、发生纠纷应及时维权

一旦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创业者要注意保留证据,应及时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杨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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