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代子借债写借条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小张因做生意经营困难,找其父亲借钱,老张说自己一时没有这么多现金,小张自己又没有朋友,于是老张找到自己的一位好友李某,借款十万元,但是出具借条的时候,是以小张的名义写的,在签名处写小张的名字,在旁边注明自己代签,后因还款发生纠纷,李某要求老张偿还,老张认为自己不是实际的借款人,不应由自己来偿还。
【分岐】
父代子借债写借条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一种观点:老张出具欠条是无权代理,欠条无效。
第二种观点:老张出具欠条的行为是表见代理,其欠条有效,欠款应由小张偿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代理权对待的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个特殊例外情况。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被代理人追认。
本案中老张代其子小张出具欠条,从父亲与儿子的特殊关系及共同生活的事实判断及欠据内容的表达形式上看,足以使相对人李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老张有代理权,无须小张进行追认,因此该欠据对小张具有约束力。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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