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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不懂保护抵押物,抵押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先生租赁一沿街门面做装饰材料经营,因策略不对没有盈利,店面租金都难以支付,累计已经欠门面产权人甲公司租金7万元,最终该店难以经营下去。去年11月张先生只能把店里剩下的价值超过7万元的名牌装饰材料全部押给该公司,约定今年11月付清租金及约定利息才能拿回。甲公司收了装饰材料后没采取任何安全保质措施。张先生多次提醒甲公司,但是甲公司一方面根本不懂装饰材料的保存方法,二来还认为张先生在找借口想拿回材料,对张先生不予理睬,请问张先生该怎么办呢?

【评析】

甲公司有妥善保管该批装饰材料的义务,否则张先生可以要求对方将该批装饰材料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该批材料。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据张先生所述,张先生与甲公司实质上形成了一个动产质押合同,本案涉及质权人保管质物义务的问题,《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如今甲公司对该批装饰材料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为防止损失扩大,避免纠纷升级,张先生可以要求对方将该批装饰材料依法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当然,对方不履行保管义务给张先生造成损失的,张先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在本案中,明显张先生暂时还没有能力提前清偿债务,因此显示合理的方法是要求将该装饰材料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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