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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依旧无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案例

发布日期:2023-08-24    作者:罗喜立律师

案件简要: 我的当事人向他人借了400万,有借条有转账记录,并且债权人还请了当地一名非常有名气的律师起草了一份书面担保书,然后找了第三人对这笔400万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签字且捺手印(担保人特殊身份:已满20周岁,中国最顶级名校的在校本科学生,担保人与借款人是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遂引发诉讼,债权人单独起诉了借款人本人,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然后债权人再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对法院判决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我受借款人和担保人双方委托担任其代理律师处理这起担保合同纠纷。

本案面临的死局:1、主债权已生效且判决,所以不存在有主债权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2、担保协议是专业律师起草的,非常专业,可以说毫无破绽,绝对的合法有效,法院也是这么认为的,我作为代理律师也持此观点;3、担保时效没有问题,程序上都合法;4,担保协议有签字和捺手印,即便担保人想否认担保协议系他人伪造都无法做到,搞个指纹鉴定轻而易举的就可以确定事实。总而言之,此种情况下担保人想要不承担担保责任几乎不可能,事实上我作为担保人的代理律师也是持此观点。

本案的诉讼参与人结构:开庭时,借款人本人、债权人本人及律师(该律师系担保协议起草律师的徒弟,作为师父的律师没有来,认为此案就是走个流程而已,并认为债权人一定会胜诉)、我本人(作为担保人的律师,担保人本人没有到位) 到庭参加庭审。 此案力挽狂澜、峰回路转的奇迹:债权人在单独起诉借款人的案件中,债权人在法庭上向法官明确回答本借款没有担保人,且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庭审中遇到的激烈冲突:一审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强行推进要启动司法鉴定,若担保人不配合鉴定,即直接推定担保真实。完全忽略或根本没有注意到债权人在另一个案件中在法庭上明确表达本案没有担保人的法律意义,于是我以审判长存在其他违法问题申请回避,于是紧急启动回避审查程序,法院院长、政治部主任、纪委人员紧急召开会议,当场宣布决定法官回避,这也是我本人作律师10多年以来第一次申请回避且成功的特殊案例。于是另行确定由庭长及另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最终裁判的结果(含二审和审判监督结果):判决驳回债权的全部诉讼请求,担保人无责任,理由是:三级法院一至认为债权人在借款诉讼中明确表达这400万没有担保,应视为对担保权利的放弃,即便此次担保诉讼中的担保协议真实有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免除,因此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案后思考:本人作为担保人的代理律师,虽然赢得本案的高难度诉讼结果,但仍然有一些后怕,并引发思考,担保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不管关系如何,在提供担保时应高度慎重,不可等到把自己架到火上烤时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虽然本人的担保人幸免于担保责任,但这个幸运是及其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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