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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

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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