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
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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