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溺水身亡 正义得到伸张
发布日期:2011-04-21 作者:易德祥律师
一审宣判后,本律师继续作为代理余某、杨某的二审代理人,通过二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武某某的父母张某、武某没有尽到监管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自己的子女带上别的未成年人到危险场所时,采取放任的态度,从而发生了余某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东屏村委会落水洞村、王某作为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的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该物品具有设置警示标志、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最基本的义务,二被告应当承担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责任。余某某的父母余某、杨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于是判决张某、武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东屏村委会落水洞村、王某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余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尽管最后的结果赔偿虽然不尽人意,可是各方当事人均被判决承担了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公平合理地承担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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