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11)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属于原告的举证“权利”,而非其“责任”,原告不能证明被诉行为违法的,被诉行为并不因此而具有“合法性”。?
(2)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据在行政程序中是否已经提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原告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证据,而该证据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依据。?
②原告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的,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依据;但被告为对抗这种“新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③原告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而该证据在行政程序中被告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但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该类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依据。?
5?被告的举证期限?
(1)一般规定?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延期提供?
被告延期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
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的书面申请。?
③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
④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
(3)补充提供?
一审程序中,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②经人民法院准许。?
二审程序中,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是“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4)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
被告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6?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1)一般规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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