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因管理(1)
发布日期:2011-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
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考点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对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无因管理属于事件;对管理人的债权产生而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一般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的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无因管理分为适当无因管理和不适当无因管理。适当无因管理,指管理人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善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而实施的无因管理行为。不适当无因管理,指管理人在管理中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者违反本人意思所实施的无因管理。二者在法律效果上具有差异,司法考试过去考查的一直是适当无因管理。衡诸考试趋势,应当了解不适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相关法律问题
- 司法考试通过后,在苏州地区,前景怎么样? 3个回答15
- 司法考试 0个回答0
- 请问,我的专业是司法助理,可以参加2011的司法考试吗 2个回答0
- 2009年司法考试二试卷48题的答案的疑问 0个回答0
- 司法考试 3个回答4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柳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东城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大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上海长宁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周振文团队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51.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8.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27.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6.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5.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
- 24.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2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1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
- 刑事诉讼法-刑事速裁程序
- 三国法-国际商事法庭
- 法考模拟试题: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