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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短期自由刑的若干问题(六)

发布日期:2011-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3、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提高管理、教育、改造罪犯成效

为了探索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和行刑制度的改革,一些地方法院曾作过一些研究和试点。在北京等地试点的基础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1]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的行刑方式,“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放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行刑方式。它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实施社会化的矫正,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它的深化,可以推动刑罚执行制度改革,还应能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五种罪犯: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假释的,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中,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初犯、过失犯应属于重点对象。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会同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由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法院、检察院也要依照法定职责,予以密切配合。对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法制、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还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地适应社会生活。现已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不断地扩大,逐步推广。

为了同监禁改造与社区矫正相配合,更好地开展减刑、假释工作,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2]通知指出: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和刑诉法规定的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关系到维护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和对罪犯的改造,关系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决定在全国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在大检查中,要认真总结经验,特别是在改革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方面进行的探索和取得的成功经验,同时,认真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能纠正的依法纠正。参考云南省等地试行的做法,通知规定:今后,为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与公正,对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在监狱内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还要通过媒体报道,争取社会对这一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003年,司法部还制定实施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等规章,积极探索监狱刑罚执行方式、管理方式改革,全面实行狱政公开,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依法保障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

以上监禁改造和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的改革,减刑、假释制度方法的完善,对于判处轻刑、缓刑、采取非监禁的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的罪犯,将更能鼓励他们悔罪自新、改恶向善,将更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减少和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

4、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院进行了多年的研究、多方面的探索,2002年,根据中央有关决定和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3]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4](以下简称“职业化意见”)。职业化意见从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原则、基本内容、思想基础和组织保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推进法官队伍建设,以及加强领导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深化改革的具体意见。职业化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 职业化意见明确提出:“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要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关于法官的选任,提高了法官职业准入“门槛”,职业化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遴选。”还“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对目前尚未达到法官法规定学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现职法官,要进行统一的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任职条件。”对于在限期内仍未达到任职条件的,依法“免除其法官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对于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人员明确了法律业务条件要求,职业化意见明确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历。”这要求同修改法官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是相一致的。法官法第十二条新增加一项,专门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它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职业化意见还提出:今后,“要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法院法官职位出缺,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关于改革法官等人员管理制度,职业化意见要求:要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它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关于提高法官的知识、专业技能和司法实务水平方面,职业化意见要求:继续实行交流、轮岗制度,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法官培训要逐步实现向能力型、专业化、规范化方向为主的转变;法官培训要充分发挥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的作用,分工分级培训。

为了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中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5]公告发布后,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每年举行考试一次。“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由制定考试办法的三机关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协商考试的重大事项,具体考务事宜由司法部负责实施。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务安排、统一闭卷应试、统一评卷,由司法部公布考试成绩。由上述三机关会商确定每年考试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为了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严格对法官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正常职业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先后制发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6]《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7]《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8]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同司法部共同发出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9]要求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理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也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办案法官具有同学、好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以法律禁止的其它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规定明列了一系列禁止性行为,要求双方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上述诸多制度的深入改革与完善,办法的建立与健全,必将对提高法官的素质、司法水平和办案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促进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也将有利于正确适用短期自由刑和非自由刑。



四、关于改进我国短期自由刑适用问题的建议

正确适用短期自由刑,体现着当代刑罚向轻缓方向发展的趋势。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地逐步地谋求改进与解决。笔者为此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一)坚决摒弃重刑主义思想影响,积极推进对短期自由刑的研究与适用

本文前面部分已经提到重刑主义思想影响,在我国由来以久,不仅影响法学界、法律实务界,还深入影响社会各界,对依法正确量刑干扰、危害很大。因而,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清除相关的各种错误认识,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持之以恒地从思想上、理论上,努力多做说服争取工作。要力争从刑事政策指导思想上、刑事立法上、刑事司法实务上到刑罚执行上,统一认识,协调步伐,共同摒弃重刑主义思想影响。在这方面,希望刑法学术界走在前面,带动高等教育、科研界一起,多做研究,多写文章,多造舆论,多方阐明重刑主义的弊端,讲明轻缓刑化是刑罚发展的趋势,进而推动立法界、司法实务界,形成刑事法律界与社会各界的共识,共同摒弃重刑主义思想影响。并在适用刑罚上,首先解决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进一步则侧重做到多适用短期自由刑、轻缓刑、非自由刑。

(二)努力推动适当修改现行刑法,争取在立法上鼓励多适用短期自由刑

我国现行刑法在分则各罪法定刑的设置上,有些值得斟酌的地方,一些学者要求修改,建议立法机关予以考虑。修改时,应当首先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与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受犯罪侵犯的财产,不论属公属私,应予同等保护;犯罪主体无论是否国家公务员,应予平等惩治。当然,如果是利用职权犯罪,应从重惩罚。其次,在刑度设定上,应当考虑适度、合理、平衡。不同种类犯罪间的法定刑轻重适度;同种类各罪间、相近罪、相似罪之间刑度平衡;同一种犯罪不同档次的刑罚之间设计合理,尽量不设一种罪跨越所有主刑并有附加刑的法定刑,法定刑各档次间不应交叉重叠,最高刑与最低刑之间以不超过五年为宜。再次,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适用,最好设分层次的量刑指导界限,不必给法官太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利量刑平衡;应当鼓励多用、善用短期自由刑、轻缓刑、非自由刑。

修改刑法时,建议适当选择一些短期自由刑行刑社会化的方式或者易科、折抵办法,列入刑法,形成制度,以利适用。有学者建议采取的主要措施可以是:(1)设立短期自由刑有条件地易科为非监禁刑制度:易科罚金;建议增设社区服务;增设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劳动刑,刑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增设资格刑,如: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禁止驾驶等等,均作为易科措施。(2)健全刑事犹豫制度,即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有条件地缓行相关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一定时间的考察,经考察合格后不执行监禁的刑罚执行制度。现在我国已有执行阶段的缓刑制度,行刑阶段的减刑、假释制度,还应当增设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制度,检察阶段的起诉犹豫制度,审判阶段的宣告犹豫制度(暂不宣告判决,予以考察)。[10]有的学者还建议增设保安处分制度。笔者认为,以上建议中有些措施比较可行,如:增设强制劳动刑、资格刑,增加微罪处分制度、宣告犹豫制度、保安处分制度等,建议立法上有选择地采纳,列入刑法。

(三)抓紧进行量刑研究,加强具体量刑指导,引导多用短期刑、轻缓刑

如何做到对案件的量刑合理、平衡,已经引起一些刑法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关注,有人进行过电脑量刑、数字化量刑研究,尚未获得满意的结果。现在有人撰文主张用量化量刑法,[11]即将犯罪事实(包括数额、情节等)、性质、危害程度和法定刑都量化为百分比数值,量刑时先计算出基本刑,再按法定、酌定情节增减百分比数值,最后计算出宣告刑。有人主张建立依照量刑公开原则的独立量刑程序,[12]庭审时控辩双方可就量刑提出主张,摆出依据,进行辩论,公开量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重点调查研究后,提出了《量刑指导规则》,[13]用以指导案件量刑。这些情况反映出,各地非常需要量刑指导。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抓紧进行量刑研究,争取尽快制订出量刑指导性的文件,其中,希望有依法正确更多适用短期刑、轻缓刑的指导性意见。目前,应当通过加强司法解释、发布疑难案例、交流量刑经验等办法进行量刑指导,以期促进量刑公正与平衡。

(四)改革刑罚执行方法,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

对于正在试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和监狱内的加强教育改造工作,都应积极做出成效。此外,建议尽量改善一些监所的物质条件,力争在可能的条件下,设立专门的短期自由刑执行场所,如:设立单独的拘役所等。按照监狱法的规定,对于监禁中的犯罪人,应当按照不同种类的犯罪分押分管分教,尽量减少罪犯间 “交叉感染”的机会,同时针对不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案,提高改造质量。有的学者建议,对于监禁服刑的罪犯,可以有条件地试行周末监禁制度、半监禁制度、业余监禁制度。这三种执行刑罚的制度,都是在周末、晚上、周末加晚上,罪犯休息时间收监执行刑罚;上班、上学时间,则将罪犯置于社会化的环境中,维持他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经济收入,保持同家庭、亲人一定程度的正常联系和沟通。这样,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的机会,淡化对罪犯名誉、地位和人际关系的损害,有利于罪犯重返社会,有一举两得、惩教合一的优点。[14]笔者认为,可以有选择地做些试点。

(五)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努力改善执法环境,力求排除外界各种干扰

对于审判工作不正常的干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各种干涉,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建议主管领导机关,从改革司法体制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排除能够进行各种干扰的有利条件,以保证司法公正。

建议立法机关做出对个案的质疑、监督实行回避的规定,要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避免介入同个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的诉讼案件中的质疑、监督活动,以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超脱地参政、议政,行使其应有的权利,也利于司法机关没有顾虑地依法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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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的通知》,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第11-12页。

[2] 参见200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第8-9页。

[3] 参见200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卷合订本第6-13页。

[4] 参见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卷合订本第140-145页。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卷合订本第145-147页。

[6] 参见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卷合订本第143-144页。

[7] 参见1998年8月26日《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司法手册》第十五辑,第587-593页。

[8] 参见199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司法手册》第十五辑,第594-604页。

[9] 参见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第13-14页。

[10] 参见赵秉志、陈志军《论我国短期自由刑问题的应对方案》,载于刘家琛主编《当代刑罚价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第525-530页。

[11] 参见戴家永《量化量刑法的探讨》,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2004年第5期第42-45页。

[12] 参见余剑《量刑公正之程序保障探讨》,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2004年第5期第37-41页。

[13] 参见娄银生、闵星《规范量刑方法与机制,江苏高院出台量刑指导规则》,载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7月7月第一版。

[14] 参见赵秉志、陈志军《我国短期自由刑问题应对方案研究》,载于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3年卷·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第151-153页。

(单长宗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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