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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侠文化与法治

发布日期:2011-06-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摘要】侠文化是中国特有的社会现象,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查将是一次很有趣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学术旅行。从法理逻辑来看,侠文化与法治是矛盾背反的;从精神层面来看,侠文化与法治是相洽融通的。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侠文化,我们必须进行制度重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英文摘要】Chivalrous-Swordsman-Culture is a kind of unique social phenomenon. It will be a very interesting and meaningful academic travel to study Chivalrous-Swordsman-Culture comprehensively from the legal culture aspects. It is contradictory between Chivalrous-Swordsman-Culture and ruling of law from theory of law logic, but the consistance can be found between Chivalrous-Swordsman-Culture and ruling of law from spirit level. In order to build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of law, we must make a reconstruction for Chivalrous-Swordsman-Culture system, taking in its essences, and dropping its dregs.
【关键词】士;儒士;侠文化;法治;法律文化;制度重构
【英文关键词】scholars; Confucius scholars; Chivalrous-Swordsman-Culture; rule of law; culture of law; regulation
【写作年份】2010年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献编号】1672-3104(2011)01−0104−06


【正文】

近年来,文化领域一直倡导的正统文化显示出衰退的迹象,而草根文化却逐渐兴起,侠文化的流行则是较为典型的一例。当代学者也许是出于哲学上的“傲慢与偏见”,对侠文化以不屑一顾的态度保持缄默。这种局面近年来虽有所改观,但对侠文化的研究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须知中国文化本来就有江湖与庙堂之分,有很多现在被高高供在庙堂之上的经典也是“出于风尘”,如《诗经》便来源于民间。法律文化的研究,应该具有更为丰富的样式和手段,而我们过去的研究未免显得有点单调乏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件事,从来都不是孤立自足的。一个事件的意义,必须与其他事件联系起来予以考究,才能得到充分的说明。只有这样,法律文化的研究才能真正深入下去和丰富起来。学术研究要古今融通、中西融通,能够紧密关切当前热点现实问题又具有自身独立的学术品位,要理论严密又材料丰赡,能够自由“游走”在多个领域之间,这是一个难得的学术境界,本文可以说是在努力践行这样一种学术品格。

一、法律视角下中国传统侠文化存在原因的解读

在经历了群雄并起、百家争鸣的热闹之后,儒家思想牢牢占据了历史的天空,几千年的兴衰更替,只不过是儒家统治的往返更叠,其他的思想只能叨陪末座,侠文化正是在历史的星空中飘浮的一朵白云。但我们绝不能因为侠文化的从属地位甚至是反正统地位而予以忽视,要知道,儒家文化和侠文化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彼此之间既互相冲撞又互相融合,共同构成了中国特有的文化景象。

(一) 春秋战国时期侠文化的法律解读

1. 统治阶层权力斗争的需要

侠是中国社会历史文化的特殊产物,维护正义、好勇轻死的原始氏族遗风的存在为侠的产生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①,至于春秋时期的士阶层则对侠的萌芽和诞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士”是先秦社会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活跃的社会群体,它的产生和发展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社会文化。在贵族政治崩溃以前,这些有技艺才能之士,皆为统治者专养专用,皆是在官者。正如施伟青所说:“西周春秋之士包含上、中、下各阶层的奴隶主贵族,但不包含村社农民。”[1]到了春秋后期,奴隶制日趋崩溃,礼崩乐坏,那时已有“公子、公孙之无禄者”[2]。这些地位下降,无“田”可食之“士”流落于民间,以卖其技艺为生。于是出现了士的文武分途:一部分人接受了夏商周三代以来的礼乐文化,走上了专门从文之路,于是形成了原始之文士,称为“儒”;另一部分人则继承了远古史前时期的尚武传统和强悍的民族特质,依然保持着武士身份,称作“侠”。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统治阶层权力斗争的需要,是任侠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礼制在这一时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与破坏。“人在那个时候已经发展出来最冷酷和最彻底的实用理性,早已经不再相信那些不能直接获得利益或遭受惩罚的仪式和象征,也早已经不再相信那些没有实用意义的良心和道德。仪式和象征,良心和道德,仿佛破旧的稻草人在田边孤零零地嵌立着,没有人真的把它当作人来看,连麻雀的眼珠也不转过去,要守住实际的稻谷,就只有真的使用惩罚的手段。”[3]这种全方位的社会变动,给任侠风气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空间和长足的时间,正好,任侠风气先天崇尚暴力的性质极大地迎合了统治者的政治口味。正是鉴于春秋战国时期这种政治上“无法无天”的倾杀谋夺,后期兴起的法家,尤其是韩非,站在重建社会秩序、维护绝对君权的立场上,对“以武犯禁”的侠类予以了激烈的抨击,将侠列为五蠹之一,主张以严刑苛法来禁杀任侠风气的蔓延。这也是为什么后来主张法家思想的秦王朝不允许侠存在并严厉打击侠的根本原因。

2. 复仇行为的催生

社会认同的复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时期任侠风气的盛行。复仇,尤其是血亲复仇,在上古氏族社会即已有之。摩尔根说:“北美易洛魁氏族的一个成员被杀害,就要氏族去为他报仇??杀人者既已偿命,公正的要求乃得到满足。”[4]恩格斯也指出:“同氏族人必须相互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复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那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5]但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复仇之风与远古的血亲复仇略有差别。瞿同祖先生说:“其他社会复仇的责任不外乎血属,中国则不止于此,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也是中国复仇习惯中的一特点。中国的社会关系是五伦,所以复仇的责任也以五伦为范围,而朋友亦在其中。”[6]复仇现实的普遍存在,极大地刺激了社会范围内任侠风气的滋生蔓延。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对血亲复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7]相反,禁止报仇是法家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商鞍变法,明令“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使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8]采取严刑酷法打击一切威胁官方权威的暴力行为。相应地,秦朝的任侠之风就不是那么的浓厚。

(二) 秦以后中国传统社会侠文化的法律解读

1. 从法的本质剖析秦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侠文化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实际上是人治法、伦理法②和等级法三者的有机结合。因此,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整体的、全方位的精神压抑与个体的正常欲望之间,由上而下的思想禁锢与下层百姓之间,形成了持久的隐性文化冲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文化冲突有可能转化为民间文化与正统文化的公开对抗。而侠文化基本上属于民间文化的范畴,它大体上应被视作下层百姓对现存秩序的幻想中的反抗,以及对幻想中的完美英雄人格的追求。尽管从本质上讲,侠义行为也是一种个人的法律、一种专制,但它毕竟比现存制度具有更多的向善的可能性,给予平民以希望、安慰。同时,由于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具有伦理法的性质,因此侠的行为只要符合礼义规范,往往会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推崇,而不计较此种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使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立法上严厉打击“侠”的行为,③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会舆论和道德观念的影响,侠义行为往往被原谅。

2. 从民众的法意识剖析传统中国社会的侠文化

以人治法、伦理法和等级法为特征的法律制度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对于民众来说,是外在的、强加的。以前对“法”字的解释,多认为“水”旁是公平的象征,而这显然与中国人自古以来的法观念有所不符。苏力教授认为“水”旁指称的是法像水一样自上而下地颁布,这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法是外在的、强制的”的佐证。再看看西方法律,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起源于贵族与平民斗争的民主政治,是贵族与平民意志和利益的共同产物,法律自始就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对市民而言,法律是“我的”,而不是“他者”。但对中国老百姓来说,法律则是不折不扣的他者,是一种压迫物。这种他者意识,决定了普通中国人内心中对法律的厌弃,法律在古代社会从未内化为中国人自我意识的一部分。

以人治法、伦理法和等级法为特征的法律制度也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民众的“无讼”或“厌讼”心理。传统中国是一个“熟人”社区,“法律是无从发生的”[9],人们重视的是“情”“面”,即使有了纠纷也倾向于选择法律之外的软性解决机制,因此导致了老百姓普遍的“耻讼”心理。他们以打官司为耻,并侮辱性地称帮人打官司的读书人为“讼棍”,所谓“家和万事兴”“恶人先告状”就是这个意思。中国传统司法奉行重刑主义,再加上诉讼带来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巨大投入,往往所费大于所争,因此导致了老百姓普遍的“惧讼”心理,“无讼”便成了人们生活经验的血泪凝结。

在民众对法律的“他者”意识和“无讼”或“厌讼”心理的推动下,选择“侠”来为己伸张正义便是他们权衡利弊、面对现实的理性选择。也就是说,在普通民众的内心世界形成了一种通过侠义行为解决问题比通过法律解决更便捷、更会被尊重的观念。更深一层次来说,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国民的弱者文化心理分外突出并在很大程度上固化为奴性人格,在这种整体性的历史文化状态下,平民大众在一种无形的思维定势中借建立英雄(侠客)来推卸每一个个体为命运而抗争的责任,这是严格意义上的“逃避责任”,因而“作为弱者文化土壤上的强者精灵,中国平民大众的崇侠慕侠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这样的精神需求”。[10]

3. 从法律的空间效力剖析中国传统社会的侠文化

马克斯·韦伯曾指出:“从中国现代化的演化来看,中国传统社会并非想象中的专制社会:国家无处不在,皇权无所不能。事实上中国传统的国家能力有限,而所谓全能政治的建立,即便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完全是一种现代现象。??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减弱,乃至消失。”[11]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国家——社会二元政治格局。为了维持整个社会的秩序,国家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民间的组织和秩序。这种特殊的政治格局必然刺激民间自生自发出各式各样的权力组织,以及一套具有自治性质的纠纷解决系统。因此,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的政治格局,为侠的生存提供了制度场景,也就是说,侠的侠义之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度上的空白。

二、法律视角下中国现代侠文化存在原因的解读

现代社会,金庸、古龙、梁羽生等作家的武侠小说的风靡,以及根据作品陆续被改编成的影视作品在荧屏的热播和武侠网络游戏的异军突起,表明了侠文化在现当代中国的流行,同时武侠似乎成为最能代表中国特色的文化之一。虽然现代金庸等人的武侠小说建立的江湖秩序和追求的江湖正义实际上没有超出传统社会秩序的范畴,在追求社会正义方面已没有实际意义了,只不过是追求个人能力的自我实现的一种“成人的童话”而已,但是因为其折射出现代人的精神困境,反映出现代人的精神渴求,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解读。

(一) 从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尚未完备剖析侠文化

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是一种与中国传统社会法律制度完全异质的新型法律制度。中国自古以来发展起来的文化和传统,在整体性上无法创生出现代的民主法治,先天不足加上后天又走了很多弯路,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至今还处于完善时期,能够成功导向法治并给予法治以持久支撑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将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而现代社会的制度优越性不需要侠的插手。由于现代社会又是法治社会,所以人们在遇到纠纷时纷纷诉诸法律而非寄托于侠客的出现。但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又是不完善的,有时甚至是违反法治原则的,因此造成了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的厌弃。如果将公民对法律制度厌弃的心理状态调动到参政议政,则是一种文明发展的动力。但是当参政议政的真实权力被剥夺或骗取了,就需要一种转移,侠文化恰恰起到了这个作用。

(二) 从公民现代法意识的尚未确立剖析侠文化

中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随着司法腐败的滋生蔓延,是在降低而不是在增加的。笔者认为,真正相信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法判案的老百姓并不多,而百姓们对公共权力和法律的不信任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社会秩序一定会大乱。因为中国人对法律的不信任是对法律公正的不信任,而并非对法律制裁力的不信任。当人们纷纷寻求法律讨个说法时,只不过是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制裁侵害自己的人而已,人们诉求的不是法律的公正,而是法律的力量。所以人们打官司,各种手段往往无所不用其极,造成被动受腐败之害与主动推动腐败的恶性循环。法治论者所无法认同的事实是,法律的推行,实际是在不断强化它在民众中的异己性。这种异己性不能不说是受到传统社会法意识的影响,它经过历史的不断强化,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民族心理,积淀为现代大陆公民不成熟的法意识。换言之,现代中国大陆的公民并没有真正形成一种信仰法律的思维模式,其潜意识里是渴望对法律的“摆脱”。正好,武侠小说里描述的场景一般都没有法律,甚至没有国家,而且是一个反权威的世界。虽然江湖世界里也有行为规则,如“义”,但它只是由个人来自觉遵守的,违反者也只是受到侠义之士的个别惩处,而不是由公共权力按程序来规范化地普遍执行。

但在香港这样可称得上是厉行法治的社会里,为什么武侠文学却仍是大行其道,甚至在香港电影里,也充满了黑社会的血腥火并、肆无忌惮的街头枪战与砍杀?荣格的“集体无意识”理论给了我们答案:“集体无意识是精神的一部分,它与个人无意识截然不同,因为它的存在不像后者那样可以归结为个人的经验,因此不能为个人所获得。”[12]它是种族的共同的心灵遗留物,具有超个体的“集体”的性质,是个体本能遗传的。荣格同时引入“原型(archetype)”的概念。原型是可以通过生活遗传来生成的深层心理模式,这种心理模式并非来自“个人记忆中的残迹”,而是来自“遗传的大脑结构本身”。“从科学的、因果的角度看,原始意象可以设想为一种记忆埋藏(bury),一种印记或者记忆痕迹,它源自同类体验的无数过程的凝聚(condense)。在这方面它是某些不断发生的心理体验的沉积(precipitate),并因而是它们的典型的基本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社会存在不仅仅是当下的社会现实,过去的社会意识的累积,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存在。在香港社会,由于多年厉行法治,所以在行为习惯上,大家都是有着良好法治习惯的公民。这就阻止了传统的“人治”思想通过潜意识进入人们的意识层面,但是被阻遏的无意识作为一种心理能量必须寻找出路,于是武侠、警匪、黑社会等等意象便充斥于文化之中,成为香港文化的一大特色景观。法治社会中风行暴力文化,看似悖论,实则是在法治约束下中国人集体无意识的一种正常宣泄。任何法治社会里都可能有暴力文化作为人的原始本能的疏导,但香港的暴力文化如此强烈则说明是中国人特有的集体无意识使然。

(三)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高公民的法意识

我们现在需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非法制社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治具有民主内涵,在法治状态下,法律由于其民主性会消解民众对法的“他者”意识。严密的法网带来的也许是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严格执法的结果只是不断强化法律在民众的异己性,并可能在执法活动中引发官民冲突,这在当代中国是不难找到例证的。而走民主之路,会使民众对法的“他者”意识逐步消解,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法律是公共权力的一种体现,法律的民主化也就是公共权力的民主化。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度里,作为民族心理记忆的集体无意识的体现,侠文化也许仍会流行,但它所代表的文化心理将会积淀在无意识里,而不会转化为外显的社会意识。从我国大陆目前的法治状况来看,这种从意识到无意识的回归,将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三、侠文化与现代法治:背反与融通

(一) 从法理逻辑角度分析

“侠义与否取决于主观上的判断,这种主观性因人而异,表现出来的行为也不大相同,因而破坏法律的往往是实现侠义精神而实施的行为。”[13]从法律逻辑上来看,侠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毕竟道不同不可同日而语,其在本质上是与现代法的价值相抵触的。健全的法治社会容不得侠客们随意插手,特别是容不下他们“法外施行”的行为方式。侠与法的关系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悖论,这种悖论就是:侠为了维护“正义”,实际在破坏正义。侠文化的精神与法的价值的背反导致的是非法性私利救济的产生。“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14]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即违法性私力救济,包括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私了”,当事人出于规避、抵抗法律、牟取不当利益或其他动机,以违法甚至犯罪方式进行的私力救济。当然,这种形式的私力救济是我们必须摒弃和剔除的。当前我国社会所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犯罪组织则是其典型代表,它形成了该共同体的内部秩序,甚至拥有完整的“立法”“执法”和制裁机构,因此在与国家的正式法律体系发生冲突时,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可以说,侠文化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历史基础,因为侠文化的消极发展极端就是帮会文化的产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破坏社会治安,扰乱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社会进步,腐蚀党政肌体,散布腐朽的意识形态,甚至会威胁地方政权的稳定。因此,对于在侠文化影响下的一些传统国民性的阴暗面,需要引起全社会的警惕。

(二) 从精神层面角度分析

侠文化的精神与法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非常地契合,法律所具有的一般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和秩序也是侠文化的精神追求。也就是说,“侠义”本身并不与法律相冲突,这种精神从本质上来讲是积极的,引导人们向善的,甚至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与法律基本精神并不矛盾。“侠的形象是中华民族理想人格的象征,侠之精神是中华民族高尚情操和生命意志的自然流露。”[15]“在我们今天业已形成的侠文化概念中,正义价值乃是其最主要的构成因素,抽去此项判断,侠就很难确定其特定的文化形象。”[16]在乱世之中,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的生存权都处于朝不保夕的状态,而那些自布衣出身的侠士,是最能体会到这种生存状态的困苦和无可奈何的,于是他们挺身而出,维护朴素的社会正义。韩非子,是中国最早谈到侠的人,他说侠有三大品格:第一是“弃官宠交”,这是对不自由秩序的抛弃。第二是“肆意陈欲”,这是对成为主人的自由秩序的追求。第三是“以武犯禁”,这就是对不自由秩序的反抗。侠义的精神又是对平等理想的追求,他们实践着“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理想。等级社会使得中国的市民阶层更加执着于“平等”的理念。而侠士奉行“兼相爱,交相利”,于是,无条件的兼爱造就了“平等”,有条件的兼爱则形成“义气”。侠者轻财好施,振穷救急,正是为了实现“兼爱”。侠者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则是为了铲除“不相爱”。

侠文化的精神与法的价值的融通导致的是合法私利救济的产生。法律提倡和鼓励的和解、调解、自主和共同体互助性纠纷解决方式,属于合法私力救济。现代社会,侠义精神仍是一种正义感的体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种正义感引发的行为,往往是正当合法且值得提倡的。例如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这些行为与传统侠义行为中“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意义基本相通。

(三) 现代法治背景下侠文化的制度重构

从以上论述得出,我们有必要对侠文化进行制度重构。如何重构侠文化,使其纳入现代法治的轨道,关键在于正确运用好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的私力救济。法律的成长伴随着国家对私力救济的控制,但从古至今私力救济却是运用最广的纠纷解决方式。英国一项研究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诉诸各种法律程序,??美国亦有类似特征”[17]。在中国,人们遇到纠纷不愿诉诸公权力组织,而倾向于私力救济,表现在意识形态领域就是对侠文化的推崇。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演进体现了文明进步,但国家资源和能力有限,公力救济无法也不必完全排斥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不可能、也不打算取代公力救济,它只在一定范围内发挥补充替代功能。尽管司法最终解决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等于唯一或首先解决。私人自治与司法最终解决并行不悖,共同构成法治的两面。

这里我们所指的私力救济当然是合法私力救济,因为非法私力救济是我们必须摒弃的。合法私力救济的典型就是见义勇为。一旦见义勇为行为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往往便能起到及时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让人痛心,人们普遍认为这与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专门性法规有关,对见义勇为统一立法的社会呼声很大。“在现今的发达国家,如新西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奥地利、芬兰、德国、法国、日本等国,都已经制定了《被害人补偿法》或《刑事损害补偿法》。”[18]立法目的一是在于补偿那些因刑事犯罪受损却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二是在于补偿那些因制止犯罪、协助警方抓捕罪犯、救助危难者而受损的特殊被害人。因为,“当民主与法制发展到一定水准后,对人身遭受严重侵害而无法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实施补偿是国家应尽的义务,也体现了责有所归的原则。”[19]如果罪犯的人权得到充分保障,而被害人、与罪犯斗争的人却因为无法获得赔偿或者得到补偿而生活困窘,与法与理都是说不通的。但是,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从我国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显然条件有所欠缺,但国外保障见义勇为者的立法及其宗旨,却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四、结语

侠文化是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土壤中的平民文化,源远流长。虽然新中国诞生以来国体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得现代侠文化不再像古代那样以侠客的替天行道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出现,而是以武侠小说、影视及网络游戏的形式呈现在大众面前,但是,侠文化的精神内涵却一脉相承。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侠文化在本质上是与现代法治相违背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应取侠文化之精华,进行侠文化的制度重构,积极发挥现代社会合法私力救济的作用,并用法律规范其行为,将其纳入现代法治的轨道上来;同时,为了维护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我们也必须去除侠文化之糟粕,将其“人治”本质扼杀在摇篮之中。
 
【作者简介】
李晓婧,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法律文化。

【注释】
① 笔者赞同郑春元在《侠客史》一书中对侠的起源所持的观点,他认为侠意识渊源于原始正义观念,即原始氏族成员都有互相帮助、为族人复仇的义务,侠的特立独行、轻财仗义正是上古社会人们的应尽义务与习惯的孑遗。这就将界定侠的标准逻辑地归结到侠的道德观念和人格特征,归结到“德”而不是“力”。
② 所谓伦理法是指法律体现的是伦理之观念,法律受伦理原则支配。不过,伦理法还反映出一种更为深层次的历史本质,它实质上是统治者以伦理为统治的手段和工具。这是我们正确认识伦理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否则就会出现许多误读,误以为这种建立在血缘宗法基础之上的伦理是符合人道的。
③ 真正把 “侠”提升到台面上的是司马迁,其著作《史记》首次大量地、系统地记载了游侠的历史,赞美了游侠的急人危难、守信重义。但到了西汉后期,社会上对侠的评价并不见好,侠消极的一面日渐端倪。东汉时,班固写《汉书》,虽然也写了《游侠传》,但他已明确说明侠是“作威作惠”的奸雄。《后汉书》以后,朝廷不再为游侠立传。由于侠是现存秩序的挑战者,因此江湖与庙堂关系的破裂在所难免。但不可否认的是,东汉以后,侠作为一种文化或概念积淀在民众的心中,贯穿于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并传承至今。尤其是当社会转型、历史转折的“乱世”之际,或者民不聊生甚至民族危亡之时,侠文化总是由“隐”而“显”焕发出勃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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